法規名稱: 高雄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4年6月23日高雄市政府九十四高市府法秘字第0940029121號令 修正第14條及第1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其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市法規條文應分條橫式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
  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
  )、(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
  2、3等。

  市法規之附件或附表,應由左而右橫式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