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規條文應分條橫式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 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 )、(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 2、3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