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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工商展覽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等,應由使用場地者負 責,如遇緊急狀況,應隨時將處理過程及結果知會主管機關;必要時並 得協調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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