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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工商展覽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使用場地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按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納場地使用 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前項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附表-工商展覽中心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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