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 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毀損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 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