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工商展覽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
  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毀損場地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
  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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