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災民收容安置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災害防救法、屏東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屏東縣因應天然災害避
    難收容場所設立、運作及管理作業要點

貳、目的
    為使災害發生時本縣災民收容安置能有效執行運作,並快速動員編組
    人力,落實照顧受災民眾,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參、權責單位及人員
一、鄉鎮:本縣各鄉(鎮、市)災民收容救濟分站
二、縣府:本府社會處
三、學校:本縣提供災民收容安置之學校
四、民間團體:本縣防救災民間團體

肆、任務
一、災民收容所開設與通報。
二、執行災民收容、登記、管理、服務、調查、慰問、救濟與遣散事宜。

伍、災民收容安置任務編組及作業流程(詳閱附表 1及附表 2)
一、開設
  (一)辦理組別:收容所主任、副主任、報到登記組、物資管理組、服
        務組、安全維護組、醫療輔導組、環境衛生組。
  (二)開設原則:
        1.臨時、短期收容:災害發生初期或災害規模較小時,應依據「
          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原則,由各所先行開設轄內避難收
          容處所安置災民,期間以二週為原則,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2.中期收容:當災情擴大、安置期間超過一個月或鄉(鎮、市)
          內收容能量不足時,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下令開設縣級
          避難收容處所(國軍營區及縣內大專院校)。
        3.長期收容:因災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或修復無法返家者,各所
          於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狀況解除後,應協助災民先行依
          親,若經評估依親顯有困難,由本府協調各所依相關規定協助
          民眾重建家園及申請相關救助。
  (三)工作項目:
        1.各鄉(鎮、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災民收容救濟分站編
          組人員應隨時待命,待指揮官下令後立即開設避難收容所並進
          駐收容所提供災民收容安置服務。(主任、副主任)
        2.依據指揮官開設命令通知收容救濟站管理人員做開設準備,開
          設後向縣府災害應變中心通報收容所開設之時間、數量及地點
          。(主任、副主任)
        3.公告並廣播災民收容救濟分站開設之時間、數量及地點。(報
          到登記組)
        4.立即與物資供應單位及契約廠商聯繫,協調物資供應事宜。(
          物資管理組)
        5.立即與醫護中隊及急救站(衛生所),協調支援災民醫療事宜
          。(醫療輔導組)
        6.立即與民防中隊(警察局、派出所)聯繫,協調支援安全維護
          與秩序維持事宜。(安全維護組)
        7.立即與救災民間團體聯繫,協調支援災民收容救濟分站人力事
          宜。(服務組)
        8.清掃、消毒場地房舍、簡易隔間、準備炊、餐、飲、寢具及盥
          洗用具。(環境衛生組)
二、登記
  (一)辦理組別:報到登記組、服務組、安全維護組
  (二)工作項目:
        1.派遣登記作業人員於收容救濟站內或其他適當地點受理災民登
          記(附表 3)。(報到登記組)
        2.登記災民身份,如身分證或其他文件均遺失,可由村里長證明
          或管區警員證明。災民各項簽章,可以蓋章或簽名捺指紋行之
          。(報到登記組)
        3.辦理編號、登記,編造名冊(附表 4)並發給災民識別證(附
          表 5)。(報到登記組)
        4.受理登記時應注意災民秩序維持及心理安撫。(安全維護組)
        5.災民眾多時先指定休息地點,按順序依次登記。經登記後之災
          民,由服務人員引導辦理收容手續。(服務組)
        6.每隔三小時進行災民收容人數統計,並陳報縣府災害應變中心
          。(報到登記組)
三、收容
  (一)辦理組別:報到登記組、醫療輔導組、物資管理組、服務組
  (二)工作項目:
        1.分配寢室及床位,應以家庭為單位安置,單身者依性別分別安
          置於男寢區或女寢區,行動不便者及老人安置於弱勢寢區(附
          表 6)。(報到登記組)
        2.輕傷患者應集中管理,以便醫療照顧。(醫療輔導組)
        3.發放必要民生物資,如盥洗用具、寢具等(附表 7)。(物資
          管理組)
        4.災民集中供膳、供應便當、自助餐或自行炊煮。(物資管理組
          )
        5.收容救濟站環境介紹。(服務組)
        6.辦理災民入住座談會,說明收容所注意事項及生活公約(附表
          8 )等,並聆聽災民意見。(服務組)
四、管理
  (一)辦理組別:服務組、調查慰問組、醫療輔導組。
  (二)工作項目:
        1.挑選或由災民自選自治幹部(自治會、自救會等),進行生活
          管理及代表與收容救濟站聯繫相關事宜,協助居民之組織與會
          議。(調查慰問組)
        2.對具專長者,請其協助收容救濟站諸項事務,如炊事、水電、
          行政……等。(調查慰問組)
        3.收容名單之掌握,進出之管理(附表 9)。(服務組)
        4.收容處所定時巡邏及秩序維護。(安全維護組)
五、調查
  (一)辦理組別:調查慰問組、醫療輔導組
  (二)工作項目:
        1.調查災民及受災狀況(附表 3)。(調查慰問組)
        2.調查災民有無謀生能力與專長。(調查慰問組)
        3.調查災民可投靠之親友、社會關係及住址、職業等。(調查慰
          問組)
        4.調查、瞭解災民心理狀態,特殊個案(兒童、老人、精神疾病
          、受創傷者)之掌握。(醫療輔導組)
六、服務
  (一)辦理組別:服務組、醫療輔導組。
  (二)工作項目:
        1.設置服務台,提供災民各項諮詢、各項資訊之公告、協尋親友
          或其他事項。(服務組)
        2.提供休閒書報雜誌、視聽設備等,安定災民心理情緒。(服務
          組)
        3.提供相關交通、就業、就學等資訊服務。(服務組)
        4.提供醫療服務。(醫療輔導組)
七、慰問
  (一)辦理組別:調查問問組。
  (二)工作項目:
        1.聯絡及確認可參與救災之民間團體,再按團體特性認養或調配
          工作,如:協助收容所清潔、負責提供熱食服務、給予災民心
          靈支持,協助家戶關懷訪視等,增強整合效率。
        2.進行慰問或關懷,鼓舞災民受創心理。
八、救濟
  (一)辦理組別:物資管理組、調查慰問組
  (二)工作項目:
        1.管理收容所內儲備物資是否充足,進行調度或通報支援。(物
          資管理組)。
        2.通知簽訂開口契約或支援協議之廠商,運送所需物資。(物資
          管理組)
        3.發放災民救濟物資應注意必需性、公平性與適度性,避免引起
          紛爭與浪費。(物資管理組)
        4.連結社區或民間慈善團體協助烹煮熱食。(物資管理組)
        5.協助災民辦理災害救助金或慰問金。(調查慰問組)
九、遣散
  (一)辦理組別:各組。
  (二)工作項目:
        1.編造災民遣散名冊(附表 4)及協助返家。(遣散組)
        2.可回收之物資應向災民收回並登記(附表10)。(物資管理組
          )
        3.有工作能力且有親友投靠者,予以輔導就業或以工代賑。失依
          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兒少轉介送社會福利機構安置。(服務組
          )
        4.結束緊急短期收容,移往中期收容處所或組合屋,或協助在外
          租屋。(遣散組)
        5.結算各項經費支付,依會計程序核銷歸墊。(各組)
        6.各項使用器材清潔回收保存。(物資管理組)
        7.清掃災民避難收容處所,點交原徵用單位,如有損壞辦理賠償
          。(環境衛生組)
        8.辦理撤收並通報縣災害應變中心。(遣散組)
        9.各工作人員歸建,經驗分享交流等。(主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