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訂定之。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設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
,隸屬於縣政府,兼受縣政府地政處之指揮、監督,掌理轄區內地政業務
。

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地政處長之指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地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建物測量事項。
二、土地建物登記事項。
三、地目變更及地目等則銓定調整事項。
四、地籍管理事項。
五、地價業務事項。
六、地權調整事項。
七、土地利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地政業務事項。

地政事務所轄區由縣政府規定。

地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測量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地政事務所設會計室者,置主任;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任或由縣
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地政事務所設人事室者,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
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刪除)

地政事務所得分二至五課辦事,編制員額未滿十八人者,分設二課;編制
員額在十八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分設三課;編制員額在四十人以上者,
分設四課。另得設資訊課。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地政事務所擬訂,報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