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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地政事務所設會計室者,置主任;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任或由縣 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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