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地政事務所設會計室者,置主任;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任或由縣
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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