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設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
,隸屬於縣政府,兼受縣政府地政處之指揮、監督,掌理轄區內地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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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地政處長之指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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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測量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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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設會計室者,置主任;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任或由縣
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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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設人事室者,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
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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