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60031332B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第6條至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東縣 / 組織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6月8日臺東縣政府八九府行法字第89004559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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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9年8月21日臺東縣政府八九府行法字第89069093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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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11月10日臺東縣政府八九府行法字第117513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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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2年1月22日臺東縣政府九十二府行法字第0920005056號令修正 發布第10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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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2年5月29日臺東縣政府九十二府行法字第0923003277號令修正 發布第 13條條文,刪除第9條條文;並自9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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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3年11月2日臺東縣政府九十三府行法字第0933035113號令修正 發布第7條、第13條條文;並自93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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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4年1月19日臺東縣政府九十四府行法字第0943002097號令修正 發布第 6條、第7條、第8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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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臺東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60031332B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第6條至第8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設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
,隸屬於縣政府,兼受縣政府地政處之指揮、監督,掌理轄區內地政業務
。

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地政處長之指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地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測量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地政事務所設會計室者,置主任;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專任或由縣
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地政事務所設人事室者,置主任;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
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