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醫療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花蓮縣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三、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派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至二十人
  ,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任,其任
  期均為兩年。
  前項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就本縣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
  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不定期召開,對於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
  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惟依相關規定支給會議出席費
  。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