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考核各鄉鎮市公所協辦商品標示業務獎懲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商品標示業務考核要點」訂定之。

貳、受考核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参、考核期間:受考核機關每年 1月至12月之執行績效,於次年由本府辦
    理考核。

肆、考核項目、評分標準:

伍、獎勵標準:
一、參酌本府商品標示考核成績,依經濟部給予敘獎額度,辦理鄉鎮市公
    所相關主管及承辦人敘獎。
二、本府商品標示考核成績或經濟部評定為「特優」時,擇評定成績前三
    名且得分達90分以上鄉鎮公所,頒發獎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