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商品標示業務考核要點」訂定之。
貳、受考核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参、考核期間:受考核機關每年 1月至12月之執行績效,於次年由本府辦 理考核。
肆、考核項目、評分標準:
伍、獎勵標準: 一、參酌本府商品標示考核成績,依經濟部給予敘獎額度,辦理鄉鎮市公 所相關主管及承辦人敘獎。 二、本府商品標示考核成績或經濟部評定為「特優」時,擇評定成績前三 名且得分達90分以上鄉鎮公所,頒發獎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