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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考核各鄉鎮市公所協辦商品標示業務獎懲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花蓮縣政府府觀商字第1040236307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5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