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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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政府為維護鐵路沿線治安、站、車秩序及旅客貨運安全,特商同
  內政部、交通部設立臺灣省鐵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臺灣省
  政府警政廳(以下簡稱警政廳),並受臺灣鐵路管理局之指揮、監督,
  掌理鐵路警察事宜。

  本局設左列各組、室、中心:
  一、行政組。
  二、保安組。
  三、訓練組。
  四、後勤組。
  五、秘書室。
  六、督察室。
  七、保防室。
  八、勤務指揮中心。

  本局置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置副局長襄助之
  。

  本局置督察長、秘書、組長、主任、督察員、組員、技士、技佐、警務
  佐、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
  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得視勤(業)務需要分設警務段。段設二組辦事,並設勤務指揮中
  心及警備隊,段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
  前項警務段、分駐所、派出所之劃分、設置及裁併,應報由警政廳轉報
  臺灣省政府核准,並函請內政部備查。

  警務段置段長、副段長、組長、主任、警備隊隊長、巡官、技佐、警務
  佐、巡佐、警員。
  分駐所置所長、巡官、巡佐、警員;派出所置主管,由巡官或巡佐擔任
  ,並依勤務需要配置警員。

  分駐所得依法處理違警事件。

  本局設刑事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長、組員、巡官、警務佐、小
  隊長、偵查員、書記。

  本局設護車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隊員、書
  記。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列警察官職稱者除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