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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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現行法規)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依法應設置專責部門者,其專責部門主管及業
務人員,除符合第六項規定外,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或由非登
錄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除信託業兼營者外,其董事長及總經理準
用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之部門
主管及業務人員,除內部稽核主管外,應具備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託業兼營者外,其負責人準用第十三條
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至前條規定。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其負責人準用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
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至前條規定。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之部門
主管及業務人員,準用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第九條至第十五
條及第十七條至前條規定。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現行法規)
第六條之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向同業公會登錄。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各該人
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登錄
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現行法規)
主管機關得視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
務事業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命令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負責
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董事會應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遭主管機
關調降評等時,應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事
會,其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上述事件原因分析、可能影響及改善建議。
前項法令遵循主管名單,除證券商及期貨業另有規定外,應於董事會通過
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異動原因併董事會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4.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現行法規)
總代理人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業務人員及內部
稽核人員辦理之。
辦理募集及銷售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
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前項內部稽核人員,得由總代理人登記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之。
從事第一項業務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三人。
5.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現行法規)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函送同業公會彙報本會: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二、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
三、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
    調處。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