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大眾捷運系統之公營營運機構在明確經營責任,財務自主,盈虧 平衡下,以企業化經營管理,提昇服務品質,符合民眾需要,特制定本 條例。
本細則依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法源。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新北市軌道系統規劃、建設、營運、 維護、管理及辦理其土地開發等事宜,特設置新北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