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 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 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