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 1080070987B號令修正發布 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刪除第9條條文,除第10條自 108年8 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技術職業教育

立法總說明

現行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八月
十一日修正發布。為使專科學校依教學需求遴聘專業及技術教師及保障學
生受教權益,明定不適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通報機制,另為建立嚴謹之專
業及技術教師聘任升等送審機制,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
次:
一、刪除各專科學校聘任之專業及技術教師人數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九
    條)
二、增訂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聘任、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
    詣或成就之認定,各校應建立符合專業評量之外審程序;另聘任、升
    等審查及外審程序,比照校內教師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增訂專業及技術教師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事項比照教師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修正專業及技術教師之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聘任之等級比
    照校內教師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
務經驗、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
之認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
由各校定之。
前項相關規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聘任、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
    建立符合專業評量之外審程序。
二、聘任、升等審查及外審程序,應比照校內教師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現行規定,對於專業及技術教師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
    詣或成就之認定外審人數,僅規範應先送請外審委員二人以上,造成
    各校訂定相關規定時,送審委員人數均不一致或僅有二人情形,甚至
    低於校內新聘一般教師時之外審人數。專業及技術教師與一般教師之
    差別,在於前者聘用首重專業實務技術能力與經驗,因其不同技術領
    域之造詣或成就,尚難訂定一致審查標準,惟為免學校用人浮濫及建
    立完備資格審查制度,爰增訂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明定學校應建立符
    合專業評量之外審程序。
三、專業及技術教師相關權益保障事項,依本辦法係比照教師規定,故有
    關其聘任、升等審查及外審等程序事項,應與一般教師相同;另考量
    目前多數學校辦理專業及技術教師升等之程序事項與一般教師相同,
    且一般教師聘任、升等作業機制亦已有相關規範,例如專科以上學校
    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
    則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爰增
    訂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明定專業及技術教師聘任、升等審查及外審程
    序,應比照校內教師之規定。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
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立法理由〕
參照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十條規定,明定專業及技術教
師應比照教師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

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聘任之等級,比照校
內教師之規定。
〔立法理由〕
前有關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聘任之等級,
比照校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為符合學校實務現況,爰酌修文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
,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學校聘任及升等之審查作業期程多採學期制,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之第十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其餘
    修正條文則自發布日施行。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查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並無聘任專業及技術人員員
    額之限制,專科學校相較於大學更以務實致用為目的,延聘具實務經
    驗人才教導實用技術有其必要性。
三、現行規定增加學校繁複之行政作業,影響學校彈性自主用人空間,爰
    參照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予以刪除,以為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