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
務經驗、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
之認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
由各校定之。
前項相關規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聘任、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
建立符合專業評量之外審程序。
二、聘任、升等審查及外審程序,應比照校內教師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現行規定,對於專業及技術教師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
詣或成就之認定外審人數,僅規範應先送請外審委員二人以上,造成
各校訂定相關規定時,送審委員人數均不一致或僅有二人情形,甚至
低於校內新聘一般教師時之外審人數。專業及技術教師與一般教師之
差別,在於前者聘用首重專業實務技術能力與經驗,因其不同技術領
域之造詣或成就,尚難訂定一致審查標準,惟為免學校用人浮濫及建
立完備資格審查制度,爰增訂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明定學校應建立符
合專業評量之外審程序。
三、專業及技術教師相關權益保障事項,依本辦法係比照教師規定,故有
關其聘任、升等審查及外審等程序事項,應與一般教師相同;另考量
目前多數學校辦理專業及技術教師升等之程序事項與一般教師相同,
且一般教師聘任、升等作業機制亦已有相關規範,例如專科以上學校
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
則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爰增
訂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明定專業及技術教師聘任、升等審查及外審程
序,應比照校內教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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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
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立法理由〕 參照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十條規定,明定專業及技術教
師應比照教師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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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聘任之等級,比照校
內教師之規定。
〔立法理由〕 前有關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依其專業性質、聘任之等級,
比照校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為符合學校實務現況,爰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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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
,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學校聘任及升等之審查作業期程多採學期制,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之第十條,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其餘
修正條文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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