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本分署申請應用檔案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規定事
項。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
書載明其事由,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分署,經審核後辦
理之。
〔立法理由〕 新增「(附件一)」文字。
|
四、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
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附件二),未成年人應由法定
代理人代為辦理。
〔立法理由〕 新增「(附件二)」文字。
|
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 5個工作日內
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附件三)敘明理由通知
本分署檔案室。
〔立法理由〕 新增「(附件三)」文字。
|
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四)之日起15日內至本分署應用檔
案,並預先前 3天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應用檔
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
所為之,經本分署檔管人員查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
書,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五
)簽名。
〔立法理由〕 新增「(附件四)」及(附件五)文字。
|
八、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核准應用之檔案
,如部分內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
供之。
〔立法理由〕 為使檔案應用更符合實際運作,茲整併第一項及第二項為「申請閱覽、抄
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核准應用之檔案,如部分內容有限
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並刪除第三
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