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 定,檢察機關自同年月二十五日起更名,為配合機關更名,爰修正本須知 第十四點之內容。
十四、申請人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302專戶,臺灣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23036 070433),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 收據及複製品。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 化」之相關規定,本署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302專戶」亦更名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302專戶」,故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