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60079064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3條、第28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並自106年1月 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前於一百年十二月
三十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修正。茲應業務實際需要,
使內部單位設置及分工更為周延、明確,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職業安全法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修正,增設職業安全衛生
    室及其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一)
二、配合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秘書室掌理事項第四款為職業安全衛生室
    職掌,爰變更改列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
三、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
    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職業安全衛生室之掌理事項。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五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麻醉科。
九、牙科。
十、眼科。
十一、耳鼻喉科。
十二、急診醫學科。
十三、病理檢驗科。
十四、復健科。
十五、傳統醫學科。
十六、藥劑科。
十七、營養科。
十八、醫務企管室。
十九、社會工作室。
二十、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一、秘書室。
二十二、人事室。
二十三、政風室。
二十四、主計室。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一二
    七二一一號令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及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勞動部
    勞職授字第一0三0二00七二九號令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爰增訂第二十款。
二、為配合增訂第二十款,現行條文其餘款次,依序遞移。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
    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增設職業安全衛生室,秘書室掌理事項第四款調整移列為職業安
    全衛生室掌理事項,爰刪除第四款。
二、配合第四款刪除,爰將第五款款次調整。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考量醫療業務需要,並配合考試院一百年十二月八日第十一屆第一六六次
會議決議,將士(生)級醫事人員具師級醫事證書者改為師(三)級任用
政策,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