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研究重點,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應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各委託單位應於簽約後三日內刊登於
所屬網頁;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現行實務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係由「受委託者」登錄於政府
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GRB系統),併考量第十四點已有規範由「
受委託者」登錄GRB系統相關事宜,爰刪除委託單位登錄GRB系統之規
定。
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係規範政府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之情形,同條第二項係規範政府資訊含有第一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
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爰為利明確適用,
增訂「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文字。
三、考量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研究重點於核定後,至實際辦理招標作業前
,其間隔時間較長,且實務上可能因金融市場變化而有調整委託內容
之需要,為避免公告後頻繁調整公告內容,並使刊登時點更臻明確,
爰將刊登網頁之時點明定為「簽約後三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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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對可能引起輿論關注或重大社會議題之委託研究事項,委託單位於審
查研究計畫書時,尤應針對研究計畫主持人之學經驗背景、專長領域
,審慎評估其專業能力,以確保研究品質與公信力。
〔立法理由〕 鑒於所稱「社會心理恐慌」之委託研究事項,因無具體明確之衡量指標,
爰參酌第六點文字修正為「重大社會議題」之委託研究事項,應審慎評估
研究計畫主持人之專業能力,以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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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委託者應依本會規定格式提具委託研究計畫書(如附件一)及經
費概算表(如附件二),經委託單位審查同意後簽訂契約,並依約
定之研究內容、程序、時程及研究團隊成員據以執行,未經委託單
位事先同意,不得變更。
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如附件三),併
委託研究計畫書送委託單位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
由委託單位存檔備查。
委託研究計畫如需辦理問卷調查,受委託者進行調查前,應先將調
查計畫書(含調查方式、問卷初稿、樣本來源及抽樣方法等)送委
託單位同意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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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
,受委託者應於簽約後三日內,將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登錄於GR
B系統,且委託單位應將完成登錄情形作為第一期款撥付條件之一
。
〔立法理由〕 一、為落實受委託者確實辦理委託研究計畫登錄作業,爰參考「國家發展
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五款規定,明定受委託者應
將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登錄於 GRB系統,且委託單位應將完成登錄
情形,作為第一期款撥付條件之一。
二、考量第二項規定與第二十三點規定雷同,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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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逾一年者,委託單位應於每季結束後之次
月五日前,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表(如附表二)報會。
委託研究計畫進度落後者,應填寫檢討報告表(如附表三)併季報
表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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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
外,受委託者應將完成驗收之研究報告及其電子檔(.pdf格式)
、研究報告重要內容中英文摘要登錄於 GRB系統,且委託單位應
將完成登錄情形作為最後一期款撥付條件之一。
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
外,委託單位應於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研究報告二份及電
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及刊登於所屬網頁,以公開供社會
大眾參考。
委託單位得自行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發布新聞稿。本會亦得視
每年研究成果性質及數量,彙集辦理聯合發表會或展示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鑒於現行實務係由「受委託者」將研究報告及其電子檔、研究
報告重要內容中英文摘要等資料登錄於 GRB系統,爰刪除委託
單位應登錄 GRB系統之規定,改由「受委託者」辦理。另考量
第二十三點亦定有受委託者登錄 GRB系統部分事項,爰將其納
入第一項併予規範。
(二)為確保受委託者確實執行登錄作業,並提升辦理時效,爰參考
「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款規定
,明定委託單位應將受委託者完成於 GRB系統登錄作業之情形
,作為最後一期款撥付條件之一。
(三)配合上開修正,已將登錄情形作為最後一期款之撥付條件,爰
將原先第二十三點所定「受委託者應於完成研究計畫後四個月
內辦理登錄作業」之辦理期限予以刪除,併予敘明。
(四)考量現行研究報告上傳至 GRB系統之格式已統一改為.pdf,爰
刪除.doc及.tif等二格式。
二、將第一項後段原定委託單位將研究報告函送國家圖書館及電子檔函送
國家圖書館及刊登於本會網頁等規定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修文字,另
考量委託單位包含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爰將研究報告原刊登
於「本會」網頁,修正為「所屬」網頁,其餘項次依序遞移。
三、考量「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及多數部會之委託
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均無本點第三項類似規定,且所稱可能引起「社
會心理恐慌」無具體明確之衡量指標,爰予以刪除,未來由本會及所
屬機關(構)依行政程序及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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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委託單位除應促請受委託者至 GRB系統登錄資料外,並應於受
委託者完成登錄資料七日內上網確認資料之正確性。
〔立法理由〕 鑒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八點,係規範委託研
究報告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登錄於 GRB系統,爰
參酌前述規定修正本點前段「委託研究計畫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相關
文字。又配合修正後第二十二點第一項規定已明定受委託者至 GRB系統登
錄相關事宜,爰將本段所定研究成果(即研究報告)、研究報告重要內容
中英文摘要等資料登錄於GRB系統之規定移列至第22點併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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