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3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404908501號 令修正發布增訂第61點之2,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 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3點,並自95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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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39 0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6點、第10點、第21點、第22點;刪 除第6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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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6 70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5點、第17點、第21點、第23點、第 24點、第27點、第28點、第36點;增訂第20之1;刪除第14點、第15點 、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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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5 421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第3點、第7點、第10點、第20點之1、第21點 ,並自100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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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0881號 令修正發布第 6點及第三點附表一、附表三至附表六、附表十、附表十 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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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502043882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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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704522161號 令修正發布第21點、第32點、第62點;增訂第20點之2、第47點之1、第47 點之 2、第59點之1、第61點之1及第三章第三節之一節名;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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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0704524371號令 修正發布第47點之2及附表八01,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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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004901865號令 修正發布第21點、第45點及第3點附表七;增訂第20點之3、第29點之 1、 第33點之1、第59點之2、第59點之3點及第三節之二節名,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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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004915581號令 修正發布第47點之 1及第3點附表二、附表六;增訂第47點之3,並自即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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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111年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104910131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20點之1;增訂第20點之4,除第3點自111年10月1日 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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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204939657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10點、第21點、第22點及第3點附表一至附表三、附 表六、附表七、附表十、附表十一;增訂第59點之4及第3點附表八之一及 第三節之三節名,除第 3點第1項序文、第10點、第21點、第22點及第3點 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六、附表十、附表十一自 113年7月1日生效外,自 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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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13年5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304916881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附表七,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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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14年3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404908501號 令修正發布增訂第61點之2,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十一之二、保險業送審之氣象參數型保險商品,約定之氣象參數數據資
            料或氣象站,應與其理賠條件及損失經驗具關連性,且對被
            保險人具不利影響,並應提供承保標的與所設定理賠條件之
            損失經驗相關統計、文獻或專家意見資料。
            前項所訂之理賠條件,應每三年重新檢視。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因 IFRS 17規定保險合約係以對合約持有人產生不利影響為支付之先
    決條件,為強化氣象參數型保險商品承保標的損失與理賠之連結性,
    確保所約定之理賠條件足以反映承保標的受有損失,以符合 IFRS 17
    規定,且有妥適之依據,爰增訂本點。所稱之專家意見,包括討論會
    議之發言內容、決議或政府單位之函文等。
三、考量近年氣候變遷,為即時反應理賠條件與實際損失之關連性,明定
    應定期檢視之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