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五條及交通部訂頒
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發給原則(以下簡稱發給原則)第六點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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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四點第一款直接執行(勤務)人員,依當月份執行第三點績效指標
點數(含勤務及執法點數)核發獎勵金。前揭配點項目及配點額度由
本局視本市交通環境狀況訂定。
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各執行機關支領獎勵金之金額,依該機
關前項人員當月實際執行點數占本局總執行點數之比例分配獎勵金。
第四點第二款之人員支給獎勵金,由各該機關視各員處理此類業務量
之輕重及出力程度之多寡,訂定公平合理之分配基準,報本局核備後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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