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對於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方式及預算由各級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交通部公路局及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之實 際支領對象、支領獎勵金標準等事項之詳細支領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交通部公路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