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臺北市機車排氣
檢驗站〈以下簡稱檢驗站〉之檢驗服務品質,並統一認定檢驗站違規
情節重大情事,特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
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訂定本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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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認定原則所列違規事項,依其情節輕重分為勸導項目(如附表 1)
及記點項目(如附表 2),違反勸導項目一項記「警告一次」,累計
三次警告即記缺點一次,違反記點項目一項記「缺點一次」,一年內
累計缺點五次(含)之檢驗站,得停止檢驗業務一至三個月,受停止
檢驗業務之處分達三次,則認定其違規情節重大,本局得廢止其機車
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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