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處理陳情系統案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桃稅秘稽字第1073920710號 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稅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肆、書面陳情案件處理作業程序:如流程圖(如附件 4)
一、書面陳情案件依規定登錄市政信箱,但屬密件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案件依受文者不同登錄方式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一)以市府為受文者或市長室交付者(府 A、 B列管案件):由服務
        科列管統一登錄「桃園市政信箱系統」,隨陳情書檢附滿意度調
        查表及回郵信封各 1份後派案。
  (二)本局自行收文者:
        1.總局收文:由服務科列管統一登錄「桃園市政信箱系統」,隨
          陳情書檢附滿意度調查表及回郵信封各 1份後派案。
        2.分局收文:由分局主任指派適當人員列管統一登錄「桃園市政
          信箱系統」,隨陳情書檢附滿意度調查表及回郵信封各 1份後
          派案。
三、案件回復步驟:
    步驟 1:紙本陳核:承辦人至「市政信箱系統」編輯後,列印「陳情
    回覆表」,併公文函稿(公文格式詳如附件 2第九點)附件陳核。
    步驟 2:核決公文上傳及函復陳情人:承辦人至「市政信箱系統」修
    正回覆內容並將核決公文上傳後,紙本函復陳情人。
    步驟 3:系統結案:系統辦理結案時,承辦人須同時將核決公文(正
    本)供單位主管參閱,由科長或主任辦理結案。
四、案件登錄時須於主旨處加註列管案號,陳情書及相關資料掃描檔應隱
    匿陳情人姓名、地址等個資。
五、函復陳情人時併寄滿意度調查表(如附件 7)及回郵信封各 1份,寄
    回總局服務科,服務科彙整滿意度調查表,並統計各類情形後,將統
    計情形於每月10日前送交主辦稽核。

伍、其他
一、市政信箱處理時效除市府依案件類別已明定辦理期限外,其處理期限
    原則為 6個工作天處理完畢,若案件情形特殊者,由主任秘書依權責
    調整,通知服務科向研考會備查。
二、市政信箱陳情管理系統路徑:登入「桃園市政府公務雲」後,點選「
    桃園市政信箱( 2代)」;案件辦理一律採「線上簽核」方式處理,
    如案情特殊可採「紙本陳核」方式處理。
三、陳情案件如涉及 2個單位以上者,由系統管理人員送請主任秘書指派
     1個單位主辦彙整答覆。
四、承辦人員或主管差假時,於系統內設定職務代理人,為使業務仍能持
    續運作,由職務代理人代為處理及核閱。
五、續列管案件分為兩種情形:
  (一)問卷不滿意續列管:案件經民眾回饋意見為不滿意者,案件將自
        動(書面陳情案件由服務科錄案列管)分派至原單位承辦人辦理
        ,決行層級為副局長以上層級。
  (二)研考續列管:由研考人員(府研考/機關研考)選擇案件由原單
        位或另行指派其他單位進入研考續列管。
六、保密作業程序請依桃園市政府保密之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