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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公證事務收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1月22日外交部(90)外領三字第9071000298號函訂定發布全 文11點;並自91年1月1日起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671005290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