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郵件投遞
第一節  郵件投遞及招領
按址投遞地區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平常郵件於按址投遞區域應按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收件地址裝設
    有信箱者,將郵件投入信箱內。郵件體積過大,無法投入信箱者,或
    收件地址未裝設信箱者,郵件應投交收件人或投遞於收件地址適當位
    置。
二、各類掛號郵件除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按郵件封面所
    書地址投遞,並由收件人或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規定得為收領郵件
    之人蓋章收領。
三、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
    名收領,必要時,抄錄其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
四、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必要時,抄錄
    其護照字號及簽發國名及機構名稱。

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收件人通知寄件人,將郵件寄交當地郵局按址投遞地區內之行號或住
    戶代為收轉。
二、收件人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郵件投交當地郵局按址投遞區內指定之
    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
三、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岔道口、行號或住戶門前,自行
    設置受信箱,並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其郵件投入該信箱內,由收
    件人自行開箱提取。
四、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
五、將郵件投入郵局在車輛可通達,且為公眾必經之適當地點,所設置之
    公用受信箱或集體受信箱,由村鄰長或公推之負責人負責提取分發,
    或由收件人自行開箱領取。
未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之郵件,留存最近投遞局所,或郵政代辦所,待收
件人或其委託代領人前來領取,待領期限一個月。前項第四款寄存郵件待
領期限亦同。逾期未領,視為無法投遞郵件,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由郵局或收件人設置之受信箱,僅投遞平常郵件,
各類掛號郵件以通知單放置受信箱內通知招領。

依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之證件、物品
如下:
一、收件人親自領取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
    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如未攜帶印章者,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
二、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包裹及保價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者,應交驗
    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
    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三、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包裹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
    、收件人委託書,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
四、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五、收件人或代領人領取招領之平常郵件,憑招領通知單領取,郵局於必
    要時,得請領取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領取招領郵件,得由領取人或郵局人員於領件收據上,抄錄領取人身
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

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內之負責人、員工、居住
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
值郵件、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
函件,逕予招領,由收件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
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
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各類掛號郵件,向船上投遞者,應蓋用該船
舶經收郵件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如向其所屬機關或公司投遞者,
其收據應蓋用該機關或公司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各類掛號郵件,如投交指定地址,其收據
應蓋用設於該地之機關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外國軍艦未指定收件
地址而投交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地址代收者,蓋用使領館或該指定地址之
機關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