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節  封面書寫
函件除信函及明信片外,應於封面上註明種類以供辨認;未註明者,按信
函付費交寄。
郵政服務人員為核對郵資,於必要時,得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拆驗函件
之內件,並予驗訖證明。
寄往國外函件之封面,應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函件種類或寄
遞方式(見附表二)。

郵件應分別書寫收件人、寄件人之姓名、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字體長寬
大於四毫米,字跡應清晰。但寄件人指定投遞地區或行業之大宗郵件,經
郵局同意,得免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國內互寄之郵件封面以外國文字書寫者,應附註收件人中文地址及郵遞區
號。
寄往國外郵件封面,應以英文或寄達國文字書寫,以寄達國文字書寫者,
國名應加註英文;其以中文書寫者,僅寄達國通行者為限(如港澳、日本
、韓國等)。
國內互寄郵件封面未書寫收件人郵遞區號或書寫錯誤,致無法使用自動化
設備分揀處理者,郵局得延後處理,或退還寄件人補正後再寄。

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
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
郵件內。
前項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郵件封面應依下列規定書寫:
一、直式信封直寫者:收件人地址書於右側,郵遞區號書於右上角紅框格
    內,姓名書於中間位置;寄件人姓名、地址書於左下側或背面,郵遞
    區號書於左下角紅框格內。
二、橫式信封橫寫者:收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依序分行書寫於信封
    中間偏右位置;寄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書於左上角或背面。但
    寄國外者,依各國規定書寫。

郵件封面除書寫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外,應保留空白,以備黏貼郵票、
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之用。
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
行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
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之封套,不得重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