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廣播電視小金鐘獎獎勵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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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獎勵製播優良兒童少年節目之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節目供
應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藉以提升從
業人員水準,以發揮廣播電視媒體文化傳承及社會教育功能,特設立小金
鐘獎。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行政院新聞局解釋之。

廣播部分
一、獎勵對象:無線廣播事業、經營廣播節目製作業或廣播電視節目發行
    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供應事業)、前開各事業所屬
    從業人員及自行製作廣播節目之十八歲以下學生。
二、獎勵項目:
  (一)最佳兒童少年廣播節目製播行銷獎
  (二)節目獎
        1.最佳兒童節目獎
        2.最佳少年節目獎
        3.最佳兒童或少年母語節目獎
  (三)個人獎
        1.最佳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2.最佳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3.最佳兒童節目企劃編劇獎
        4.最佳少年節目企劃編劇獎
        5.最佳兒童或少年節目音效獎
  (四)兒童少年廣播創作獎
        1.最佳兒童廣播創作獎
        2.最佳少年廣播創作獎
三、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入圍兒童少年廣播節目製播行銷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
        面;最佳者另頒給小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八萬元。
  (二)入圍各項節目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最佳
        者另頒給小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八萬元。
  (三)入圍各項個人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
        入圍者,獎狀各一);每一獎項最佳者另頒給小金鐘獎獎座一座
        及獎金新臺幣四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者,小金鐘獎獎座各一
        ,獎金平分)。
  (四)入圍各項兒童少年廣播創作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
        二人以上同時入圍者,獎狀各一);最佳者另頒給小金鐘獎獎座
        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三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者,小金鐘獎獎座
        各一,獎金平分)。
四、評審事宜: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
    會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之。
    前項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定之。
五、報名須知:
  (一)報名日期及地點: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
        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止。
        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
        1 號13樓B1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親自交送者,應
        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財團法人廣
        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收發章戳為憑。
  (二)報名者及參賽者資格:
        1.最佳兒童少年廣播節目製播行銷獎,由無線廣播事業報名;節
          目獎、個人獎,由無線廣播事業、供應事業報名;兒童少年廣
          播創作獎由學校報名。
        2.報名個人獎及兒童少年廣播創作獎之參賽節目(作品)如為二
          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劃編劇、音效或共同創作者,應共同參賽
          。
        3.同一參賽節目,分別由二以上無線廣播事業、供應事業報名時
          ,應由報名者自行協調以一方名義報名。協調不成者,均不受
          理其報名。
        4.個人獎之參賽者應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或為依「就業服
          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聘僱,並領有證明文件之外籍人士。
  (三)參賽節目(作品)規定:
        1.節目獎:參賽節目應為自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六月三
          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且符合下列規定之完整節目(有固定
          片頭):
         (1)參賽最佳兒童節目獎、最佳少年節目獎之節目,應連續公開
            播送六週以上。
         (2)參賽最佳兒童節目獎之節目,應適合十二歲以下兒童收聽。
         (3)參賽最佳少年節目獎之節目,應適合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少年收聽。
         (4)參賽最佳兒童或少年母語節目獎之節目,應以閩南語、客家
            語、原住民語呈現。
        2.個人獎:參賽節目應為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且符合下列規定之節目:
         (1)參賽最佳兒童節目主持人獎、企劃編劇獎之節目,應適合十
            二歲以下兒童收聽。
         (2)參賽最佳少年節目主持人獎、企劃編劇獎之節目,應適合十
            三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收聽。
         (3)參賽最佳兒童或少年節目音效獎之節目,應適合十二歲以下
            兒童或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收聽。
        3.兒童少年廣播創作獎:參賽作品應為自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
          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製作,且符合下列規定:
         (1)參賽最佳兒童廣播創作獎之作品應由十二歲以下兒童製作。
         (2)參賽最佳少年廣播創作獎之作品應由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少年製作。
        4.同一名稱之節目只能報名一項節目獎項。
        5.以同一節目參賽個人獎及節目獎者,其參賽項目應屬同一。
  (四)報名件數:
        1.最佳兒童少年廣播節目製播行銷獎:每一報名者,以一件為限
          ;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得以分臺名義報名。
        2.節目獎及個人獎:每一報名者報名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無線
          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得以分臺名義報名,但每一獎項以報名
          一件為限。
        3.兒童少年廣播創作獎:每一報名者報名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五)報名應檢附資料:
        1.最佳兒童少年廣播節目製播行銷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聞
            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2)相關資料一式二份,應詳述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六
            月三十日期間製播行銷之兒少節目之規劃、製作、效果、活
            動宣傳等全套行銷資料及節目精華帶一式二份等。前開節目
            精華帶應以全新卡帶或CD錄製。
         (3)廣播執照影本一份。
        2.節目獎:
         (1)佳兒童節目獎、最佳少年節目獎:
            A.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
              聞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B.參賽節目自選六集,每集二份,應以全新卡帶或CD錄製(
              得刪除廣告內容)。
            C.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2)最佳兒童或少年母語節目獎:
            A.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
              聞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B.參賽節目一集,並應以全新卡帶或CD錄製(得刪除廣告內
              容)二份。
            C.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3.個人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聞
            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2)參賽節目一式(得以剪輯精華帶呈現)二份,應以全新卡帶
            或CD錄製,且不計算廣告之節目總長度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
            。
         (3)廣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4.兒童少年廣播創作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聞
            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2)參賽作品一式二份,應以全新卡帶或CD錄製。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1.每份報名表限報名參賽一項獎項,並應加蓋報名者及其負責人
          印信。
        2.報名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六、對入圍之無線廣播事業、供應事業、節目、作品或個人之資格有疑義
    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行政院新聞局
    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七、入圍及得獎之節目、作品,如有侵害他人權利、非自行製作或違反政
    府法令情事,經查證屬實者,行政院新聞局應取消入圍及得獎者資格
    ,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獎座及獎金。
八、為促進小金鐘獎得獎節目之資訊交流與宣傳效益,節目獎各獎項得獎
    者請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將得獎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低解析度之 w
    mv影音串流檔,連同詮釋資料,匯入「國家影音產業資訊平臺」(ww
    w.gio-media.com.tw)。

電視部分
一、獎勵對象:電視事業(包括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有線
    廣播電視事業)、經營電視節目製作業或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之廣播
    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供應事業)、前開各事業所屬從業人員
    及自行製作短片之十八歲以下學生。
二、獎勵項目:
  (一)節目獎:
        1.最佳學齡前兒童節目獎
        2.最佳學齡兒童節目獎
        3.最佳少年節目獎
        4.最佳兒童或少年母語節目獎
  (二)個人獎:
        1.最佳演出人(含主持人及演員)獎
        2.最佳企劃編劇獎
        3.最佳導演(播)獎
        4.最佳原創音樂獎
        5.、最佳藝術呈現獎(以參賽節目之後製、燈光、攝影及美工整
          體表現決定)
        6.最佳兒童少年演出(含主持人及演員)獎
  (三)兒童少年短片創作獎:
        1.最佳兒童短片創作獎
        2.最佳少年短片創作獎
三、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最佳
        者另頒給小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八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人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
        入圍者,獎狀各一);每一獎項最佳者另頒給小金鐘獎獎座一座
        及獎金新臺幣四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者,小金鐘獎獎座各一
        ,獎金平分)。
  (三)入圍各項兒童少年短片創作獎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
        二人以上同時入圍者,獎狀各一);最佳者另頒給小金鐘獎獎座
        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三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者,小金鐘獎獎座
        各一,獎金平分)。
四、評審事宜: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
    會團體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之。
    前項評審方式及評選標準,由評審委員會另定之。
五、報名須知:
  (一)報名日期及地點:自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
        止。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請寄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
        15- 1號13樓B1財團法人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親自交送者
        ,應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財團法人廣
        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收發章戳為憑。
  (二)報名者及參賽者資格:
        1.節目獎、個人獎,由電視事業、供應事業報名;兒童少年短片
          創作獎由學校報名。
        2.報名個人獎及兒童少年短片創作獎之參賽節目(作品)如為二
          人以上共同演出、企劃編劇、導演(播)、音樂創作、藝術呈
          現或共同創作者,應共同參賽。
        3.同一參賽節目,分別為二以上供應事業、電視事業報名時,應
          由報名者自行協調以一方名義報名。協調不成者,均不受理其
          報名。
        4.個人獎之參賽者應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或為依「就業服
          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聘僱,並領有證明文件之外籍人士。
  (三)報名件數:
        1.節目獎:每一報名者報名每一獎項以六件為限。
        2.個人獎:每一報名者報名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3.兒童少年短片創作獎:每一報名者報名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
  (四)參賽節目(作品)規定:
        1.節目獎:參賽節目應為自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六月三
          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參賽最佳學齡前兒童節目獎、最佳學齡兒童節目獎、最佳少
            年節目獎之節目,應連續公開播送六週以上。
         (2)參賽最佳學齡前兒童節目獎之節目,應適合二歲至六歲兒童
            收看。
         (3)參賽最佳學齡兒童節目獎之節目,應適合七歲至十二歲兒童
            收看。
         (4)參賽最佳少年節目獎之節目,應適合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少年收看。
         (5)參賽最佳兒童或少年母語節目獎之節目,應以閩南語、客家
            語、原住民語呈現。
        2.個人獎:參賽節目應為自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六月三
          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者。
        3.兒童少年短片創作獎:參賽作品應為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至九十
          六年六月三十日期間自行拍攝製作,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作品:
         (1)參賽最佳兒童短片創作獎之作品,應由十二歲以下兒童製作
            。
         (2)參賽最佳少年短片創作獎之作品,應由十三歲以上未滿十八
            歲少年製作。
  (五)報名應檢附資料:
        1.節目獎:
         (1)最佳學齡前兒童節目獎、最佳學齡兒童節目獎、最佳少年節
            目獎:
            A.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
              聞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B.參賽節目六集,每集二份,應以DVD或VCD錄製(得刪除廣
              告內容)。
              註:報名時暫免附,俟主辦單位 e-mail通知參賽節目之
              集次及繳交期限後,報名者再依前揭通知內容繳交。
            C.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
              營者營運許可證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
         (2)最佳兒童或少年母語節目獎:
            A.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
              聞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B.參賽節目一集,並應以DVD或VCD錄製(得刪除廣告內容)
              二份。
            C.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
              營者營運許可證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
        2.個人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聞
            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2)參賽節目一式(得以剪輯精華帶呈現)二份,應以DVD或VCD
            錄製,且不計算廣告之節目總長度不得超過一小時。
         (3)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
            者營運許可證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證影本一份。
        3.兒童少年短片創作獎:
         (1)報名表一式三份(格式詳見附表,各項表格請至行政院新聞
            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info.gio.gov.tw/)。
         (2)參賽作品一式二份,應以DVD或VCD錄製。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1.每份報名表限報名參賽一項獎項,並應加蓋報名者及其負責人
          印信。
        2.報名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六、對入圍節目、作品或個人之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
    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行政院新聞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七、入圍及得獎之節目、作品,如有侵害他人權利、非自行製作或違反政
    府法令情事,且經查證屬實者,行政院新聞局應取消其入圍及得獎資
    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獎座及獎金。
八、為促進小金鐘獎得獎節目之資訊交流與宣傳效益,節目獎各獎項得獎
    者請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將得獎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低解析度之 w
    mv影音串流檔,連同詮釋資料,匯入「國家影音產業資訊平臺」( w
    ww.gio-medi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