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工藝師及工藝精品獎勵輔導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所有條文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優良工藝師創作與技藝傳承
    ,並推動原住民族工藝產業永續發展,提升其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

二、獎勵輔導對象:
  (一)獲本會甄選為原住民族工藝師之原住民個人。
  (二)產品獲本會認證為原住民族工藝精品之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
        或團體。

三、獎勵輔導措施:
    本會針對符合前條規定之對象,提供下列獎勵輔導措施:
  (一)原住民族工藝師獎勵輔導措施
        1.優先獲聘本會工藝類人才培育課程講師。
        2.優先參與本會年度國際交流及研討活動。
        3.提供下列獎勵輔導經費:
         (1)商標權登記。
         (2)個人主題展。
        4.每一名獲選工藝師限申請獎勵輔導經費一次,最高獎勵輔導總
          經費為二萬五千元整。
  (二)原住民族工藝精品獎勵輔導措施
        1.優先納為本會典藏及採購珍品。
        2.優先進駐本會直屬管轄實體通路。
        3.優先參與本會年度展覽及行銷活動。
        4.提供下列獎勵輔導經費:
         (1)產品專利權登記。
         (2)產品包裝設計、製作及行銷推廣。
         (3)專家諮詢輔導。
        5.每一件認證工藝精品限申請獎勵輔導經費一次,最高獎勵輔導
          總經費為七萬五千元整。

四、獎勵輔導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及文件
        申請人應於獲得甄選或認證後一年內,且於辦理第三點所訂獎勵
        輔導事項之一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會申請:
        1.獎勵輔導申請書(如附件一)。
        2.獎勵輔導計畫書(如附件二)。
  (二)本要點公布實施前,未能於前款規定之申請時間內向本會申請者
        或已完成上列獎勵輔導事項之作業者,得於本要點公布後二個月
        內,補送上述申請文件,向本會申請。

五、獎勵輔導審查:
  (一)審查程序
        1.本會收受輔導對象之申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初審:
         (1)申請項目不符第三點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2)文件不備者,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3)文件不備且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4)未於第四點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駁回其申請。
        2.初審合格之申請案件,由本會主辦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定期召
          開審查會議,於預算範圍及獎勵輔導總經費上限內,擬具處理
          意見及獎勵輔導經費額度,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二)審查基準
        獎勵輔導申請案件之審查基準如下:
        1.計畫可行性。
        2.申請獎勵輔導事項之妥適性。
        3.經費編列合理性。
        4.執行能力與預期效益。
  (三)不予獎勵輔導事項
        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不予獎勵輔導;已獎勵輔導者
        ,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
        部分之補助:
        1.申請之日起三年內,曾有違反本要點及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
          之紀錄。
        2.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
        3.未經本會同意,逕予變更原定計畫。
        4.對於獎勵輔導之事項重複申請。
        5.違反本會就獎勵輔導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6.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獎勵輔導有偏頗之虞或明顯不合理。

六、獎勵輔導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請撥及核銷文件
        申請經費請撥及核銷時,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
        1.核銷申請書(如附件三)。
        2.領據(如附件四)。
        3.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五)。
        4.費用結報明細表(如附件七,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應自行保存,
          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二)經費核銷
        1.受輔導對象均應於獎勵輔導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向本會申
          請核銷;如有結餘本會追繳之。
        2.申請核銷日期,至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3.申請案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依實際結算之
          總經費核撥。

七、追蹤查核:
  (一)本會得不定時派員訪查各輔導對象之辦理情形,發現有下列情形
        者,應命限期改正:
        1.對補助款之運用,查有未依獎勵輔導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經
          費等情事。
        2.未經本會同意而變更獎勵輔導經費用途。
        3.所提申請案件及資料,有虛報不實、偽造、違法及重複申請補
          助等情事。
        4.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二)未依限期改正者,應視情節廢止或撤銷原核定獎勵輔導之處分,
        並追繳獎勵輔導之經費;必要時得定一年至三年之期間,拒絕受
        理該輔導對象依要點提出之申請。
  (三)獎勵輔導之申報、審查及核銷作業流程(如附件六)

八、附則:
  (一)輔導對象辦理獎勵輔導事項之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應事先將
        修正計畫報本會核定後始得變更;執行後經費不足者,不得申請
        增加獎勵輔導數額;無法執行者,應全數繳還已獎勵輔導款項。
  (二)輔導對象辦理獎勵輔導事項之影音資料、書面文件及其他計畫成
        果,應無償授權本會為公務上使用。
  (三)受輔導對象之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原住民族委員會
        補助」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