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編章節條文

  伍、風險管理
會員辦理授信業務,應瞭解行業消長趨勢,配合經濟發展需要,將資金作
合理分配,並注意風險管理,其相關風險管理規定由會員依有關法規自行
訂定。

會員辦理授信業務,不論採何種方式定價,或對任何授信客戶(包括公營
事業或政府機關),應避免惡性削價競爭,其實際貸放利率,宜考量市場
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成本及合理利潤等,訂定
合理之放款定價。考量市場競爭因素,得將授信客戶整體貢獻度,作為放
款定價減項評估之因素。
前項整體貢獻度包括授信個案利息以外之其他收益、授信客戶與銀行其他
金融業務往來收益(例如存款、外匯、信託、財富管理…)、授信關係戶
創造之收益等。
會員承作授信個案時,如納入放款定價減項因素,應敘明減項事由,並於
核定授信條件前進行損益分析。
會員應訂定放款定價減項因素及調整幅度暨核定權限之內部規範,作為授
信單位辦理之依據,且應建立內部定期彙整陳報及檢討機制,並納入內部
控制及內部稽核。

會員對授信戶資金用途宜注意評估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對同一人
、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或集團企業授信等宜加強評估其授信風險,
並按行業別、集團企業別、國家地區別分別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會員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業務除加強評估其授信風險,並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外,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員不得受理公司組織之企業以其本公司發行之股票辦理質押授信
      。
(二)會員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單
      位查詢該標的股票設質情形,以瞭解股票發行公司主要股東、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及該公司全部股票之質押比率,作為核貸參考。
(三)股票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10%之大股東與其利害關係
      人(係指上述對象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者
      為準,下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設質比率超過50%時(上述對象及
      其利害關係人資料暨持股設質比率,以撥貸前一天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告資料為準),依金管會95.12.29金管銀(六)字第0956000620
      0 號函規定,會員對渠等再以其持有該公司股票申請質押授信者宜
      審慎辦理。
(四)會員對金融機構及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10%之大
      股東與其利害關係人(上述對象及其利害關係人資料,以撥貸前一
      天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資料為準)以該公司股票為擔保品辦理股票
      質押,其擔保品之放款值,依金管會95.12.29金管銀(六)字第09
      560006200號函規定,如欲超過鑑估值6成者,授審單位應提出具體
      徵信評估報告意見,並提董事會討論(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須經在台
      負責人核定)。
(五)會員受理股票發行公司授信申請案件時,應參酌該公司股票質押之
      情形,一併進行評估。

辦理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應注意評估其交易正當性、合理性;對同一買
方(或承保之承購商或信用保證機構)、同一賣方(有預支價金者)由會
員自行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會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規定,對已取得國內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之大陸地區人民及企業辦理授信
,其中擔保放款之核貸成數原則上不得優於適用相同利率期間、融資用途
、擔保品條件之國內客戶。惟會員如與借款人已有長期往來關係,且借款
人無逾期還款紀錄者,得不在此限。另對在臺無住所之大陸地區人民,應
遵循「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擔
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會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規定,對已取得在臺登記證照之大陸地區企業辦理授信,除依前項前段規
定原則辦理外,宜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徵提擔保品為原則。
(二)以營運週轉、購置在台資產或參與公共工程融資為主要借款用途。
(三)必要時得徵提大陸母公司(總公司)及在臺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
      處營運、財務資料,以審視公司營運狀況有無重大變化。

辦理企業授信,宜注意評估企業與其同一關係(集團)企業暨相關自然人
等資產、負債與營運狀況,並應徵提同一關係(集團)企業資料表及公開
發行公司之關係企業三書表,以瞭解同一關係(集團)企業整體之財務資
訊,俾綜合評估其實際資金需求,其相關規定由會員自行訂定。

會員應經常檢討各項授信辦理成果,必要時得選擇若干授信金額較大之企
業,就其產銷、營運及外匯收支及所屬產業趨勢等情形,詳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