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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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基本圖分發
  基本圖,以供應各有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應用為主。

  個人或團體需要非密類基本圖時,應填具基本圖申請單,向發圖機關申
  請價購,但發圖至最低存量時,以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申請為
  優先。

  (刪除)。

  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需用密級基本圖,應填具基本圖申請單,由
  發圖機關核准後辦理。機密級以上基本圖,由發圖機關轉國防部同意後
  辦理。

  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得免費領用基本
  圖。

  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需用密類數值資料檔時,應填具申請單,並
  檢附基本圖及地形圖數值資料檔管制同意書,向內政部申請。如數值資
  料檔為機密級以上者,需經國防部同意。

  (刪除)

  非密類之數值資料檔得採取網際網路方式免費提供。
  前項所謂非密類資料不包括數值地形模型、等高線及影像資料。

  發圖機關將密類基本圖發交領用機關時,應在每張基本圖之邊緣或背面
  編號,加註領用機關名稱及年月日。

  基本圖及數值資料檔機密等級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區分之。
  基本圖上含有國防設施資料時,由測製單位擬定機密等級,報請內政部
  洽國防部鑑定之。
  密類基本圖,應按保密規定保管使用,並在圖右上方加印機密等級、機
  密編號。其為機密級以上者應加印紅色圖邊。

  基本圖須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複製,非經國防部同意,不得攜出
  國外。
  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要,得委託發圖機關縮放比例尺。

  非密類之數值資料檔得加值轉售。
  密類之數值資料檔非經內政部同意,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亦不
  得以加值為由,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

  基本圖測製完成、或舊圖經修測出版新圖時,應由測圖機關將出版之圖
  ,分縣編成圖幅接合表,加註說明,製訂成冊,編成基本圖出版通報,
  分送各用圖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利各單位申請價購領用。基本
  圖出版通報時間,視基本圖測製進度而定,以每年通報一次為原則。

  基本圖、地形圖之申請單及出版通報,由發圖機關統一印製。各單位如
  有需要,得向發圖機關免費索取。

  基本圖、地形圖及非經網際網路提供之數值資料檔收費數額,由內政部
  定之。

  本規定有關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