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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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空攝影
  航空攝影前,應先擬定航空攝影計畫,並儘量以五萬分之一至十萬分之
  一地形圖繪製航空攝影計畫圖。

  像片比例尺,依圖比例尺及製圖儀器性能而定。採用一張像片製二幅地
  圖者,一張像片涵蓋之地面面積,應大於二幅地圖涵蓋之面積。其像片
  比例尺如左:
  一、五千分之一基本圖之像片比例尺,以一萬五千分之一至二萬分之一
      為原則。
  二、一萬分之一基本圖之像片比例尺,以三萬分之一至四萬分之一為原
      則。

  航空攝影飛機須具備左列主要性能:
  一、震動微小,能保持穩定之航行。
  二、視界廣闊,駕駛員及導航員便於觀察前方、側方及下方(地面)。
  三、飛機底部可安裝照像機及觀察鏡之窗口。
  四、機艙內部能容納照像機,及至少可供駕駛員、導航員、照像員各一
      人之操作空間。
  五、富耐航力,航行高度須能適合照像之要求。航行速度須不使底片影
      片發生模糊,許可之影像模糊,依照像機及立體測圖儀之性能而定
      ,以小於0.0二公厘為原則。

  航空攝影機之選用,以配合測圖儀器為主。

  航空攝影採用垂直複連續攝影,攝影軸傾斜小於四度,航偏角小於十度
  為原則。

  航線方向視地形及圖幅劃分等因素,可選擇南北向、東西向、或依地形
  飛行。採用一張像片製一幅地圖者,航線須儘量與每幅地圖之圖幅中央
  線一致。

  航空攝影像片前後重疊採用六十%,左右重疊採用三十%為原則。採用
  一張像片製一幅地圖者,像片前後重疊須增至九十%以上。

  每條航線或每段航線之航高,依像片比例尺,照像機焦距、及地面高低
  起伏情形決定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H(海拔航高)=M(像片比例尺分母)×F(照像機焦距)+E(地
                  面平均高)

  航空攝影氣候,以晴朗風靜、無霧濛氣、能見度佳、雲高在航高以上
  之時為宜。

  航空攝影時太陽高度如左:
  一、平地丘陵地,應大於三十度。
  二、山地應大於四十度。(約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

  導航可採推測航行法與目測航行法二者併用。

  每次航空攝影後,應儘速沖洗底片,並檢查底片品質,,以決定是否合
  用或需重攝。

  底版沖洗後,應晒印像片,並繪製涵蓋圖,涵蓋圖之比例尺以五萬至十
  萬分之一為原則。

  底片或像片沖洗藥方,應視底片或像片性質,地面及天氣情況、航高,
  要求之影像反差等情形,選定適宜之藥方。

  底片或像片沖洗用顯影液、定影液、清水等需保持之溫度,視底片像片
  及藥品性質而定,通常以華氏六十八至七十五度(攝氏二十至二十四度
  )為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