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份 群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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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本公約的目的:
(a) 「群島國」是指全部由一個或多個群島構成的國家,並可包括其他
島嶼;
(b) 「群島」是指一群島嶼,包括若干島嶼的若干部份、相連的水域和
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關,以致這種島嶼、水域和其他自然地
形在本質上構成一個地理、經濟和政治的實體,或在歷史上已被視
為這種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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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島國可劃定連接群島最外線各島和各乾礁的最外緣各點的直線群
島基線,但這種基線應包括主要的島嶼和一個區域,在該區域內,
水域面積和包括環礁在內的陸地面積的比例應在一比一到九比一之
間。
二、這種基線的長度不應超過一百海里。但圍繞任何群島的基線總數中
至多百分之三可超過該長度,最長以一百二十五海里為限。
三、這種基線的劃定不應在任何明顯的程度上偏離群島的一般輪廓。
四、除在低潮高地上築有永久高於海平面的燈塔或類似設施,或者低潮
高地全部或一部與最近的島嶼的距離不超過領海的寬度外,這種基
線的劃定不應以低潮高地為起訖點。
五、群島國不應採用一種基線制度,致使另一國的領海同公海或專屬經
濟區隔斷。
六、如果群島國的群島水域的一部份位於一個直接相鄰國家的兩個部分
之間,該鄰國傳統上在該水域內行使的現有權利和一切其他合法利
益以及兩國間協定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均應繼續,並予以尊重。
七、為計算第一款規定的水域與陸地的比例的目的,陸地面積可包括位
於島嶼和環礁的岸礁以內的水域,其中包括位於陡側海臺周圍的一
系列灰岩島和干礁所包圍或幾乎包圍的海臺的那一部分。
八、按照本條劃定的基線,應在足以確定這些線的位置的一種或幾種比
例尺的海圖上標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點的地理座標並註明大地
基準點的表來代替。
九、群島國應將這種海圖或地理座標表妥為公佈,並應將各該海圖或座
標表的一份副本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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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寬度,應從按照第四十七條劃定
的群島基線量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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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島國的主權及於按照第四十七條劃定的群島基線所包圍的水域,
稱為群島水域,不論其深度或距離海岸的遠近如何。
二、此項主權及於群島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資
源。
三、此項主權的行使受本部份規定的限制。
四、本部份所規定的群島海道通過制度,不應在其他方面影響包括海道
在內的群島水域的地位,或影響群島國對這種水域及其上空、海床
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含資源行使其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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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島國可接照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條,在其群島水域內用封閉線劃定內
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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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不妨害第四十九條的情形下,群島國應尊重與其他國家間的現有
協定,並應承認直接相鄰國家在群島水域範圍內的某些區域內的傳
統捕魚權利和其他合法活動。行使這種權利和進行這種活動的條款
和條件,包括這種權利和活動的性質、範圍和適用的區域,經任何
有關國家要求,應由有關國家之間的雙邊協定予以規定。這種權利
不應轉讓給第三國或其國民,或與第三國或其國民分享。
二、群島國應尊重其他國家所鋪設的通過其水域而不靠岸的現有海底電
纜。群島國於接到關於這種電纜的位置和修理或更換這種電纜的意
圖的適當通知後,應准許對其進行維修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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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第五十三條的限制下並在不妨害第五十條的情形下,按照第二部
份第三節的規定,所有國家的船舶均享有通過群島水域的無害通過
權。
二、如為保護國家安全所必要,群島國可在對外國船舶之間在形式上或
事實上不加歧視的條件下,暫時停止外國船舶在其群島水域特定區
域內的無害通過。這種停止僅應在正式公佈後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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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島國可指定適當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國船舶和飛機
繼續不停和迅速通過或飛越其群島水域和鄰接的領海。
二、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在這種海道和空中航道內的群島海道通過權
。
三、群島海道通過是指按照本公約規定,專為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
部份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份之間繼續不停、迅速和無障礙
地過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飛越的權利。
四、這種海道和空中航道應穿過群島水域和鄰接的領海,並應包括用作
通過群島水域或其上空的國際航行或飛越的航道的所有正常通道,
並且在這種航道內,就船舶而言,包括所有正常航行水道,但無須
在相同的進出點之間另設同樣方便的其他航道。
五、這種海道和空中航道應以通道進出點之間的一系列連續不斷的中心
線劃定,通過群島海道和空中航道的船舶和飛機在通過時不應偏離
這種中心線二十五海里以外,但這種船舶和飛機在航行時與海岸的
距離不應小於海道邊緣各島最近各點之間的距離的百分之十。
六、群島國根據本條指定海道時,為了使船舶安全通過這種海道內的狹
窄水道,也可規定分道通航制。
七、群島國可於情況需要時,經妥為公佈後,以其他的海道或分道通航
制替換任何其原先指定或規定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八、這種海道或分道通航制應符合一般接受的國際規章。
九、群島國在指定或替換海道或在規定或替換分道通航制時,應向主管
國際組織提出建議,以期得到採納。該組織僅可採納同群島國議定
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在此以後,群島國可對這些海道和分道通航
制予以指定、規定或替換。
十、群島國應在海圖上清楚地標出其指定或規定的海道中心線和分道通
航制,並應將該海圖妥為公佈。
十一、通過群島海道的船舶應尊重按照本條制定的適用的海道和分道通
航制。
十二、如果群島國沒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可通過正常用於國際航行
的航道,行使群島海道通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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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和飛機在通過時的義務,研究和測量活動,群海國的義務以及群島
國關於群島海道通過的法律和規章。第三十九、第四十、第四十二和第
四十四各條比照適用於群島海道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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