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申報及通報
  銀行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
  (理)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
  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
  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銀行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
  開說明書。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監事)查閱,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者應一併交付,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

  銀行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
  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
  報主管機關備查。

  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
  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銀行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
  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監事)及通報主管機關。

  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
  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銀行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
  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
  統申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