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進入或使用之許可
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除有第三十八條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
附第二十二條之文件一式四份,經主管機關核發進入或使用許可書後,始
得進入。
進入或使用許可書一式四份,分別由申請人、監控中心、執行機關及主管
機關各收存一份。

申請進入共同管道施工,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位置平面圖:標示佈設位置及長度。
二、斷面圖:佈設管線種類、位置、數量及接頭、引出管位置詳圖。
三、工程進度桿狀圖。
四、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並經管線事業機關(構)審查核可後
    ,於封面簽核:
  (一)工程名稱。
  (二)作業人員組織及名冊。
  (三)管線設置位置。
  (四)施作方法及施工機具。
  (五)傳統管線引出(入)、接戶管施工之管線、管道壁面防水處理、
        人行道及路面復舊方式之平面圖、剖面圖。
  (六)環境清潔與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七)屬支管無自動通風設備之管道者,須檢附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第二十九條之一訂定之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防止計畫及自動檢查
        表。
  (八)擬於道路上開啟人孔蓋、材料投入口蓋者,須檢附交通維持計畫
        。
申請進入共同管道巡檢,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巡檢位置平面圖。
二、巡檢計畫:應經管線事業機關(構)審查核可,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三、巡檢作業人員組織及名冊。
除前二項情形外,其他申請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安全切結書。
二、申請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人員名冊。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二十一條申請書後,五日內審查完畢,核發進入或使
用許可書,並於許可書中載明許可事項;申請書表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
一次通知補正。申請事項有影響共同管道管理維護安全之虞時,主管機關
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進入共同管道作業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二十日。但屬每日進入共同管
道巡檢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放寬作業期間,惟每次不得超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