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小組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九十五年九月七
    日第四一次決議暨指(裁)示事項辦理。

二、作業流程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小組(以下簡稱
    諮詢小組)作業流程如下:
  (一)協助審查規劃、設計之案件:諮詢小組幕僚接獲提案機關工程協
        助審查案件後,依提案性質簽請召集人(或召集人授權副召集人
        )遴選領隊諮詢委員及其他諮詢委員,參與工程主辦機關各階段
        審查會議。工程主辦機關應依諮詢委員意見製作工程協助審查紀
        錄表後(如附表 3),再將其意見採納情形回報諮詢小組列管;
        其後續處理結果並應送諮詢小組備查。
  (二)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工程協助審查作業流程,如圖一。
  (三)協助諮詢招標、施工之案件:諮詢小組幕僚接獲提案機關工程諮
        詢案件後,依提案性質簽請召集人(或召集人授權副召集人)遴
        選領隊諮詢委員及其他諮詢委員,參與工程主辦機關諮詢會議;
        必要時,可辦理現場會勘。工程主管機關應備妥相關資料於會中
        報告,並將諮詢委員意見製作工程諮詢紀錄表後(如附表 7),
        再將意見採納情形回報諮詢小組列管;其後續處理結果並應送諮
        詢小組備查。
  (四)簡易諮詢案件(提案情節可逕交由工程或權責機關協處者):諮
        詢小組得逕送本府相關工程或權責機關協處,並副知提案機關,
        工程或權責機關應將協處結果,製作工程諮詢處理表(如附表 6
        ),交由工程主辦機關參辦,工程主辦機關應將其意見採納情形
        回報諮詢小組列管,且後續處理結果應送諮詢小組備查。如仍有
        無法處理之問題,得視情況再行提報諮詢小組協助處理。
  (五)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工程諮詢作業流程,如圖二。
  (六)提案機關應於召開會議前二星期,將與案情相關之規劃設計文件
        、施工計畫書、地質調查資料、施工現場照片或影片光碟等送交
        諮詢委員。

三、諮詢委員協助審查及諮詢任務
  (一)協助審查規劃、設計階段之工程:諮詢委員應協助審查其計劃、
        預算、工期、施工技術與規範等內容之可行性、合理性與合法性
        。
  (二)協助諮詢招標、施工階段之工程:諮詢委員應協助個案工程所面
        臨之難題,建議解決方案,並得就申請案件分析是否因調查、規
        劃、設計或施工錯誤、疏失所造成。

四、諮詢委員改派諮詢小組所簽派諮詢委員,倘其專才非符合工程主辦機
    關處理問題之需求;或諮詢委員所提工程協助審查、工程諮詢意見,
    無法解決工程疑義問題,得由諮詢小組先派員瞭解後,再簽派適當諮
    詢委員協處,並視情況派員協同辦理。

五、諮詢案例資料庫建置諮詢小組應彙整協助審查及諮詢結果,並建立諮
    詢案例資料庫供本府各機關查詢及下載參考。

六、諮詢案件檢討諮詢小組應按月彙整工程諮詢意見採納情形,並提報本
    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