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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三款及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之罰鍰案件,特訂定本執行要
    點。

二、本縣或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
    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劃定一定區域範圍,為限制或禁止人民進
    入或命其離去之處分(以下簡稱本處分),並指定權責機關(構)執
    行本處分。

三、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宜審酌地區特性、災害發生可預見或實際之狀況
    ,發布本處分。

四、執行本處分應予公告(如附表一),因狀況異動再為處分或撤銷時亦
    同;其公告方式除於劃定區域範圍明顯處張貼公告外;並得採行下列
    方式:
  (一)於本府或各鄉(鎮、市)公所之公告欄張貼公告。
  (二)刊登新聞紙。
  (三)使用廣播、電視、網路、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發布。
  (四)於劃定區域範圍以警戒帶、告示牌或其他標示警示。

五、新竹縣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成立後為劃定一定區域範圍
    公告限制或禁止進入時,各機關人員編組任務如下:
  (一)指揮官(縣長兼任)
        1.負責發布、修正、撤銷或廢止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處分之公告事
          項。
        2.負責綜理本要點其他相關事宜。
  (二)副指揮官(副縣長兼任)
        襄助指揮官執行本要點之相關事宜。
  (三)警察組(警察局)
        1.負責一定區域範圍內之警戒工作,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離去
          ,並以警戒帶、告示牌或其他標示工具輔助警示之範圍區域;
          若為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則依指揮官之指示,於指定之區域範
          圍執行上述工作。
        2.對於違反公告者開具勸導單、舉發單。
  (四)業務組(消防局)
        1.負責公告之文書作業程序,並將印製完成之空白公告送交縣災
          害應變中心備用及其他協調聯繫事宜。
        2.負責有關公告、勸導單、舉發單、處分書及臨時通行證之印製
          事項。
        3.負責開具裁罰處分書及罰鍰屆期未繳納之移送行政執行處等作
          業事項。
        4.對於違反公告者開具勸導單、舉發單及通知受處分人限期陳述
          意見。
        5.執行指揮官臨時交辦事項。
  (五)宣導組(本府綜合發展處新聞科):
        1.負責本府公佈欄張貼公告事宜,並督導各鄉(鎮、市)公所執
          行公告張貼事宜。
        2.以刊登新聞紙或使用廣播、電視、網路通訊設備及其他電子媒
          體發佈管制區之公告。
  (六)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
        1.負責提出管制區劃定區域範圍之建議。
        2.管制區圖之劃設及管制區內其他不屬於第(一)款至第(六)
          款以外之其他協調、督導及執行事項。
  (七)海岸巡防組(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二四海岸巡防大隊、海洋巡防總
        局第十二海巡隊):
        於本縣所轄海域、海岸地區劃定為災害管制區域時,對於違反公
        告者實施勸導,並開具勸導單。
  (八)衛生組(衛生局):
        1.提供優先緊急撤離民眾名冊(如長期照顧病患、洗腎及懷孕三
          十二週以上婦女)。
        2.優先緊急撤離民眾經醫師評估為臥床、半身癱瘓、身體活動不
          便者由轄區衛生所開立轉介單,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條、
          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請相關單位協助緊急醫療後送
          事宜。
        3.督導轄內醫療或護理機構訂定「風災應變優先撤離民眾及安置
          機構之標準作業流程」。
  (九)有關其他之臨時編組任務,由指揮官指派之。

六、執行程序
  (一)限制公告範圍之提出方式如下:
        1.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以下簡稱指揮官)直接劃定一定
          管制範圍區域。
        2.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其管轄區域內提出管制
          範圍之建議時,應斟酌實際需要方式為之,以管制區域劃定建
          議單(如附表二)格式提出建議,並詳述管制時間、管制理由
          、管制範圍及檢附管制區圖,向本中心提出劃定警戒範圍之申
          請。但若因災害狀況危急,各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
          官得不待本中心核可,可逕行實施警戒區域劃定作業。但仍須
          於劃定後陳報管制區域劃定建議單。
        3.本縣其他災害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準用第二款規定方式
          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之執行作業流程如下:
        1.對於違反本處分得以言詞或開具新竹縣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勸
          導書(如附表三)進行勸導,勸導無效時則逕行舉發(附表四
          ),並同時開立新竹縣政府違反災害防救法案件意見陳述書(
          如附表五),但是遇有緊急危難狀況無法採言詞或開具勸導單
          時,得待該狀況解除後舉發。
        2.新竹縣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如附表六)統一由消防局
          製作並交由各相關單位執行。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之
          情形外,應通知被舉發人限期陳述意見,經陳述意見其違規事
          實仍明確者,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裁罰,
          各鄉(鎮、市)公所開具新竹縣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後
          應副知本中心。
        3.對於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由本縣
          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執行機關於搜救任務完成後
          三個月內,應統籌計算搜救所需費用,開具新竹縣政府災害搜
          救費用繳納處分書(如附表七),向獲救者請求支付搜救費用
          。
        4.受處分人提出意見陳述時,舉發之相關單位,應提出答覆及所
          需之相關事實、理由及證據,送交消防局彙辦。

七、風災期間,經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本縣災害應變中
    心三級開設時,以網路、傳真、通訊設備或其他電子媒體預通告山區
    經常、特定管制區內分駐(派出)所、檢查哨等單位,請管制區內機
    關、單位預留七日以上存糧,並對預計留滯人員、各項工程施作承包
    商工作進度予以管控,必要時暫停施作,並將相關人員勸離。

八、本要點執法流程圖,如附表八。

九、本縣或各鄉(鎮、市)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應視需要製作臨時通
    行證(如附錄一),其申請及發給程序由本縣消防局另訂之。但執行
    公務之軍、警、公務人員或其他執行救災必要人員得持公務識別證或
    身份證明文件,進出該劃定區域範圍,本府並將於發放後必要時,排
    定適當人員隨同進入警戒區劃定範圍。

十、本縣特定區域(五峰鄉大鹿林道)災害應變管制時機如下:
  (一)於中央氣象局發佈本縣大豪雨以上特報(預測二十四小時累積雨
        量達到二百毫米以上),或特定區域(五峰鄉大鹿林道)雨量站
        實際累積雨量達一百三十毫米時。
  (二)根據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且預測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
        達到二百毫米以上者。
    發生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發佈管制範圍為特定區域(五峰鄉大鹿林
    道一公里至二十八公里);管制方式為禁止遊客進出管制區。

十一、本實施要點執行流程、主辦單位、配合單位執行要領,如附錄二(
      作業流程規定)。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