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火災之鑑定,確保民眾權益,依消
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火災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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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
本府遴聘消防、刑事、電力、物理、化學、機械等學者專家擔任,任期
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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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左:
一、受理司法機關囑託鑑定之火災案件。
二、受理本市消防機構因學理、技術發生疑難或涉及其他專業知識無法
鑑定之火災案件。
辦理前項鑑定事項應製作火災原因鑑定書(格式如附件),送各該囑託
或移請鑑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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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視實際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利害關係人到會說明,遇有司法機關囑託或消防機
構移請鑑定重大火災案件,並得邀請專家或專業人員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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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本府警察局指派人員兼任,承
辦本會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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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或出
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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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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