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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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火災之鑑定,確保民眾權益,依消
  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火災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
  本府遴聘消防、刑事、電力、物理、化學、機械等學者專家擔任,任期
  二年。

  本會任務如左:
  一、受理司法機關囑託鑑定之火災案件。
  二、受理本市消防機構因學理、技術發生疑難或涉及其他專業知識無法
      鑑定之火災案件。
  辦理前項鑑定事項應製作火災原因鑑定書(格式如附件),送各該囑託
  或移請鑑定機關。

  本會視實際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利害關係人到會說明,遇有司法機關囑託或消防機
  構移請鑑定重大火災案件,並得邀請專家或專業人員協助之。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本府警察局指派人員兼任,承
  辦本會幕僚業務。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或出
  席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