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內部節能減碳措施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經濟部97年 8月18日經授能字第0972008356號函頒「政府機關及學校
    全面節能減碳措施」辦理。

貳、目的
    為全面提升本府辦公室之節約能源成效,並有效管控各單位之節能作
    業,以落實員工養成節約能源之習慣,達成提昇本府能源使用效率,
    降低環境污染發揮節能實效。

叁、目標
一、總體節能目標:每年用電與用油量以負成長為原則。整體節能至 104
    年累計總體節約能源 7%。
二、個別執行目標:
  (一)分年節能目標:每年需達到總體節約能源 1%之目標。
  (二)用電指標(以下簡稱 EUI,相關名詞定義詳附件 1):最遲於10
        4 年前將 EUI降至同類型機關學校 EUI基準值。

肆、執行單位
    本府各單位

伍、實施要領
一、建立管理制度
  (一)為落實執行各項節約節約能源措施,依「花蓮縣政府節約能源推
        動小組設置要點」成立本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各單位副主管擔任節約能源推動
        小組委員外(附件 2),並由行政暨研考處指派專人擔任節能管
        理人員辦理節能業務之推動。
  (二)採責任分區管理制度,以各科所在位置劃分責任區域,由各科長
        擔任責任區域負責人(併科辦公者,指派科長或每年一輪擔任之
        ),負責責任區域之節能工作執行並指派 1人為節能執行人員,
        同時擔任本小組成員及執行連繫窗口,於各處辦公室內落實推動
        各項節能措施(附件 3)。
二、採行節能減碳措施
  (一)購置及汰換設備、器具及車輛:
        1.應優先採購符合節能標章、環保標章或省水標章之用電、用水
          設備、器具及其他事務性產品;車輛應優先採購具節能標章、
          LPG 車(使用汽油、液化石油氣【Liquefled Pet roleum Gas
          】之雙料車)或油電混合車(具有汽油及電動雙重動力之車輛
          )等低污染、高效率之車輛。
        2.配合公務機關財產使用年限規定,中央空調主機使用超過 8年
          ,窗、箱型、分離式冷氣機使用超過 5年,應請空調專業技師
          或廠商進行評估,效率低於經濟部能源局公告之能源效率基準
          者,應予以汰換,並優先採用變頻式控制中央空調主機或冷氣
          機。
        3.照明燈具新設或汰換時,應請專業技師或廠商進行規劃設計適
          當照明配置,採高效率照明燈具及電子式安定器。
        4.各種標示燈、出口指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消防指示燈等新
          設或汰換時,應採用省電 LED應用產品。
        5.汰換傳統白熾燈(鎢絲燈)為高效率燈管(泡)。
        6.無法利用晝光且非長時間使用之廁所、茶水間等場所,使用照
          明自動點滅裝置。
        7.用水設備新設或汰換時,應採用節約用水之省水龍頭或省水馬
          桶。
        8.辦理上述相關汰換措施或整體節能改造工程時(如照明、空調
          、電力、動力、能源管理監控整),得導入民間能源技術服務
          業(Energy Services Companies,ESCOs),以改善後所節省
          之能源費用,分期償還 ESCOs業者之服務費用方式辦理採購,
          執行單位得採最有利標評選。有關 ESCOs之導入方式請參閱能
          源技術服務業網站(http://www.ecct.org.tw/esco)
  (二)節約用電
        1.衣著
          夏季上班時除特定場所(就職宣誓典禮、頒獎典禮、受邀參加
          國際性會議、宴會等)外、不穿西裝、不打領帶,改穿輕便衣
          服。
        2.空調
       (1)採責任分區管理,控制辦公室、會議室及教室等空間溫度,
            設定適溫(26℃~28℃)(每提高 10c可節省約 6%電力)
            為宜,並視需要配合電風扇使用。
       (2)3 人以下加班不開空調冷氣。
       (3)利用室內、室外遮陽或窗戶貼隔熱紙及屋頂加裝隔熱材料、
            高反射率塗料或噴水,防止日曬影響空調負載。
       (4)空調區域門窗關閉,且應與外氣隔離,減少冷氣外洩或熱氣
            侵入。
       (5)每月清洗窗、箱型冷氣機及空調系統之空氣過濾網、每季清
            洗空調系統之冷卻水塔。
       (6)每半年請維護廠商或保養人員檢視空調主機之冷媒量。若冷
            媒量不足應即填充,以保持中央空調主機效率。
        3.照明
       (1)依國家標準( CNS)所訂之照度標準,檢討各環境照度是否
            適當,並作改進。惟不可為節省用電而減少必要之照明,以
            致影響視力。
       (2)走廊及通道等照明需求較低之場所,在無安全顧慮下,可設
            定隔盞開燈、減少燈管數或採自動人員感測自動點滅;白天
            如照度足夠,可不必開燈。需高照度之場所,於基礎照明下
            增設局部照明。
       (3)採取責任分區及個人責任區管理,隨手關閉不需使用之照明
            。
       (4)適度調整燈具位置至辦公桌面正上方,儘可能增設獨立之電
            源開關;於開會、公出等需長時間離席時,可關閉燈具電源
            。
       (5)牆面及天花板選用乳白色或淡色系列,以增加光線反射效果
            ,可減少所需燈具數量。
       (6)依落塵量多寡定期清潔燈具;依燈管光衰及黑化程度更換燈
            管,以維持應有亮度。
       (7)配合行政院實施非上班時間關燈之措施,中午休息時間,關
            閉不必要之基礎照明(必要之加班除外)。
        4.電梯
       (1)推行步行運動,除搬運重物或行動不便者外不搭乘電梯。
       (2)電梯內照明及風扇裝設自動起停裝置。
        5.電力系統
       (1)變壓器放置場所需有良好通風,必要時加裝風扇或空調散熱
            。
       (2)與台電公司訂之契約容量,應定期檢討合理契約容量值與功
            率因數(應達99%以上),以減少電費支出。
        6.事務機器
       (1)設定節電模式,當停止運作 5~10分鐘後,即可自動進入低
            耗能休眠狀態。
       (2)中午休息時間,關閉不必要之辦公室事務機器。
       (3)長時間不使用(如開會、公出、下班或假日等)之用電器具
            或設備(如電腦及其螢幕與喇叭、印表機、影印機、蒸飯箱
            等),應關閉主機及周邊設備電源,以減少待機電力之浪費
            。
       (4)飲水機及開飲機應裝設定時控制或手動控制使用時間。
  (三)節約用油
        1.公務車調派應儘量共乘,減少車輛出勤次數。
        2.車輛省油駕駛應遵循事項:
       (1)定期維修保養及檢驗。
       (2)儘量維持省油行使時速(如市區依速限行駛、高速公路維持
            時速80~90公里)。
       (3)避免急煞車及急起動。
       (4)減少車上不必要之載重。
       (5)車輛胎壓維持原廠建議值。
       (6)停車未關閉引擎(怠速)持續時間不得逾 3分鐘。
  (四)節約用水
        1.請同仁隨手關緊水龍頭,以節省水資源。
        2.定期檢查水塔、蓄水池或其他水管接頭有無漏水情形。
        3.本府景觀花木督促清潔人員(或維護人員)適度灑水避免浪費
          。草坪自動灑水系統選擇陽光微弱、蒸發量少的時候澆灑;另
          遇雨時關閉電源和雨後二日再啟動灑水系統。
  (五)其他
        1.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建築工程,應採節約能源之規劃設
          計,並應優先考量設置太陽光發電設備。
        2.公文及紙張使用儘量採雙面列印或反面重複利用。
        3.開會應自備環保杯,不用紙杯;用餐應自備環保筷,不用免洗
          筷。
        4.私人電器用品禁止於辦公室使用。

陸、執行方法
    為落實各項節約能源措施,各執行作業分由行政暨研考處及各處副主
    管和節能執行人員協助負責執行,執行範圍除公共空間由行政暨研考
    處負責外,各處辦公室由各處負責。

柒、紀錄及查核
一、各責任分區(科)應定期量測各責任區域空調溫度,並進行必要之改
    善。空調溫度量測記錄表如附件 5。
二、本府各單位應定期記錄管控公務車輛之用油量。用油紀錄表如(附件
    7 )。
三、各責任分區(科)應定期進行設備系統維護檢查。設備系統維護檢查
    項目及頻率表如(附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