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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段應行注意事項」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制定依據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段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8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一、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前段及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之 罰鍰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