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00202895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及第7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基準所稱訓練單位,指依本規則第二十條所定之訓練單位。

七、訓練單位違反本規則之案件,其裁量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