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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00202895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及第7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8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一字第0930038864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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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一字第0970146071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訓練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裁量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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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40202407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處 罰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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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00202895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及第7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格式一-職業安全衛生法裁處書(稿)
格式二-職業安全衛生法罰鍰催繳通知書(稿)
附表-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基準所稱訓練單位,指依本規則第二十條所定之訓練單位。
七、訓練單位違反本規則之案件,其裁量基準如附表。
附表-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