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節  封裝
郵件應依其種類及質量,妥為封裝,以維護郵件、郵政設備及郵政服務人
員之安全及衛生。
郵件未妥為封裝,致發生污毀其他郵件、郵政設備或傷害郵政服務人員者
,寄件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玻璃質、流質、脂肪、活蜜蜂、水蛭、蠶種及有色或無色粉末等類物品,
應分別依下列方法封裝:
一、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應裝於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硬紙
    箱匣內,並以紙、木屑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填實之。
二、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應先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再將該容器裝
    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皺紋紙等類箱匣內,填
    以足夠之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箱蓋必須釘
    牢以不易鬆脫為準。
三、不易液化之脂肪物質,如油膏、軟皂、樹脂以及蠶卵等,運遞上之困
    難較少者,得先以匣、布袋、塑膠袋等盛裝,再裝入木質、金屬或其
    他任何足以防止內件漏出之堅固質料箱匣內。
四、著色之乾粉末,如靛青等染料必須先裝入完全防漏之金屬箱匣內,再
    將該箱匣裝入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皺紋紙板箱匣內,兩匣之
    間以木屑或其他具有吸收及保護力之物料填實。
五、不著色之乾粉末,應裝於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硬紙板容器(
    匣、袋)內,再將該容器裝入堅固箱匣。
六、活蜜蜂、水蛭及寄生蟲應封裝於匣內,匣之製法,以能免除任何危險
    為標準。
物品按普通封裝方法易於腐壞者,如罐頭食物,應用嚴密封裝交寄。但郵
局得指定數件,由寄件人或收件人開拆查驗,或採用其他適當方法,查驗
其內容。

郵件不得使用釘書機或安全鈕扣封裝。除明信片、硬紙片作成及成捲者外
,其餘函件應裝入封套並緘封交寄。
郵件封裝不符前項規定者,郵局得延後處理。

寄件人使用透明口洞信封裝寄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透明部分與封面長度成平行式,使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得由
    透明部分完全顯示,並能在普通燈光下辨別清楚,不致妨礙郵戳之蓋
    用。
二、透明紙與信封內面透明口洞四週完全貼牢。
三、內裝文件妥善摺疊,不致因移動而掩蓋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
    號。
四、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以毛筆、鋼筆、原子筆書寫或以複印
    、打字為之。
五、透露之文字,以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為限。有透露其他文
    字者,應不與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混淆。

前條透明口洞信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行投入
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
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一、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用鉛筆書寫者。
二、透明紙在燈光下有反光者。
三、信封完全透明者。
四、信封口洞無透明紙保障者。
五、透明口洞有三個以上者。

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寄遞,
其總重量不得逾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
前項郵件,其計費方式按各件不同費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
混合交寄郵件,未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按較低之費率交付郵
資者,應依較高之費率,按全件重量,向收件人補收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未依第一項規定付足郵資者,補收欠資及
欠資手續費。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時,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郵件加封寄至原寄地以外之郵局或其服務人員,使其在該處代為交寄者,
除實寄集郵信封、片、簡另依其規定者外,不予寄遞,並應退還寄件人。
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