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府政府資訊公開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府華總法字第 10610032781號令修正發布第10 點、第15點、第1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總統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十、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非本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取得或不存在者,應
    駁回其申請。但如確知屬於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者
    ,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附件六)。

十五、本府之政府資訊提供閱覽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閱覽場所為本府一樓檔案閱覽抄錄室。
    (二)閱覽場所應設置錄影、錄音及影印設備。閱覽卷宗應全程錄影
          ,錄音由承辦單位視個案情形自行決定。
    (三)提供閱覽需調閱檔案者,由承辦單位依總統府檔案管理規定辦
          理,並應注意檔案之交接、收回及安全事宜。
    (四)交付檔案予申請人閱覽者,應注意裝釘確實及編頁完整。其依
          法不提供閱覽部分,應先遮蔽或抽出。
    (五)申請人需影印者,應向其收取費用。其費用計算基準並張貼於
          閱覽場所。

十六、本府提供政府資訊而收取費用者,其出納及會計程序,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出納:承辦單位及閱覽場所應備置收據,於申請人繳交費用後
          ,交申請人收執。其收據使用本府因應檔案法應用檔案申請所
          印製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承辦單位收受費用後,應即交付第
          三局(第四科)。
    (二)會計:主計處應依規定辦理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