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理處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0)北市交監字第10062184800 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公路監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北市交三字第8925001600號函訂 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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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北市交三字第9024788602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5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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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九十五北市交三字第095309033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委託甲乙種汽 車修理業及加油站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申請籌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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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九十五北市交三字第09533972901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6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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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7)北市交管字第 097324645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點(自97年10月13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 府交通局委託汽車修理業及加油站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申請籌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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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8)北市交監字第 09860521500號 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附件1及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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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9)北市交監字第09961360400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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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0)北市交監字第10062184800 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