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領海的無害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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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分節 適用於所有船舶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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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
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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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是指為了下列目的,通過領海的航行:
(a)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停靠內水以外的泊船處或港口設施;或
(b)駛往或駛出內水或停靠這種泊船處或港口設施。
二、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通過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
航行所附帶發生的或由於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的或為救助遇險或
遭難的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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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無害的,這
種通過的進行應符合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
二、如果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下列任何一種活動,其通過即應視為損
害沿海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
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
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
(c)任何目的在於搜集情報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
(d)任何目的在於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
(f)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
(g)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商品
、貨幣或人員;
(h)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
(i)任何捕魚活動;
(j)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k)任何目的在於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他設施或設備的行
為;
(l)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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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領海內,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旗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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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海國可依本公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對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制定關於無害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
(a)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b)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以及其他設施或設備;
(c)保護電纜和管道;
(d)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e)防止違犯沿海國的漁業法律和規章;
(f)保全沿海國的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該環境受污染;
(g)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
(h)防止違犯沿海國的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
二、這種法律和規章除使一般接受的國際規則或標準有效外,不應適用
於外國船舶的設計、構造、人員配備或裝備。
三、沿海國應將所有這種法律和規章妥為公佈。
四、行使無害通過領海權利的外國船舶應遵守所有這種法律和規章以及
關於防止海上碰撞的一切一般接受的國際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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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海國考慮到航行安全認為必要時,可要求行使無害通過其領海權
利的外國船舶使用其為管制船舶通過而指定或規定的海道和分道通
航制。
二、特別是沿海國可要求油輪、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材料或其他
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或材料的船舶只在上述海道通過。
三、沿海國根據本條指定海道和規定分道通航制時,應考慮到:
(a)主管國際組織的建議;
(b)習慣上用於國際航行的水道;
(c)特定船舶和水道的特殊性質;和
(d)船舶來往的頻繁程度。
四、沿海國應在海圖上清楚地標出這種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並應將該海
圖妥為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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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本質上危險或有毒物質的船舶,在
行使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時,應持有國際協定為這種船舶所規定的證書
並遵守國際協定所規定的特別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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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按照本公約規定外,沿海國不應妨礙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尤
其在適用本公約或依本公約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規章時,沿海國不應
:
(a)對外國船舶強加要求,其實際後果等於否定或損害無害通過的權利
;或
(b)對任何國家的船舶、或對載運貨物來往任何國家的船舶或對替任何
國家載運貨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實上的歧視。
二、沿海國應將其所知的在其領海內對航行有危險的任何情況妥為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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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海國可在其領海內採取必要的步驟以防止非無害的通過。
二、在船舶駛往內水或停靠內水外的港口設備的情形下,沿海國也有權
採取必要的步驟,以防止對准許這種船舶駛往內水或停靠港口的條
件的任何破壞。
三、如為保護國家安全包括武器演習在內而有必要,沿海國可在對外國
船舶之間在形式上或事實上不加歧視的條件下,在其領海的特定區
域內暫時停止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這種停止僅應在正式公佈後發
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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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外國船舶不得僅以其通過領海為理由而徵收任何費用。
二、對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僅可作為對該船舶提供特定服務的報酬而
徵收費用。徵收上述費用不應有任何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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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分節 適用於商船和用於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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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海國不應在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轄權,以逮捕與在
該船舶通過期間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關的任何人或進行與該罪行有
關的任何調查,但下列情形除外:
(a)罪行的後果及於沿海國;
(b)罪行屬於擾亂當地安寧或領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質;
(c)經船長或船旗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請求地方當局予以協助;或
(d)這些措施是取締違法販運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所必要的。
二、上述規定不影響沿海國為在駛離內水後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進行
逮捕或調查的目的而採取其法律所授權的任何步驟的權利。
三、在第一和第二兩款規定的情形下,如經船長請求,沿海國在採取任
何步驟前應通知船旗國的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並應便利外交代表
或領事官員和船上乘務人員之間的接觸。遇有緊急情況,發出此項
通知可與採取措施同時進行。
四、地方當局在考慮是否逮捕或如何逮捕時,應適當顧及航行的利益。
五、除第十二部份有所規定外或有違犯按照第五部份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的情形,如果來自外國港口的外國船舶僅通過領海而不駛入內水,
沿海國不得在通過領海的該船舶上採取任何步驟,以逮捕與該船舶
駛進領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關的任何人或進行與該罪行有關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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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海國不應為對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轄權的目的
而停止其航行或改變其航向。
二、沿海國不得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而對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
但涉及該船舶本身在通過沿海國水域的航行中或為該航行的目的而
承擔的義務或因而負擔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三、第二款不妨害沿海國按照其法律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而對在領海
內停泊或駛離內水後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的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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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分節 適用於軍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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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約的目的,「軍艦」是指屬於一國武裝部隊,具備辨別軍艦國籍的
外部標誌、由該國政府正式委任並名列相應的現役名冊或類似名冊的軍
官指揮和配備有服從正規武裝部隊紀律的船員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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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任何軍艦不遵守沿海國關於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而且不顧沿海
國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規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國可要求該軍艦立即離開
領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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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軍艦或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海國有關通過領海
的法律和規章或不遵守本公約的規定或其他國際法規則,而使沿海國遭
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船旗國應負國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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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分節和第三十及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情形除外,本公約規定不影響軍
艦和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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