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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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全國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之功能,有效運用醫事人力資源,俾利
    各縣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訂定認證標準及進行相互之認證,特訂定本
    基準。

二、各縣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之認證標準如次:
    (一)醫師:
          1.內分泌暨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必須參加「照護管理課程」
            4小時。
          2.其他醫師:必須先通過「醫師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參
            與診療見(實)習4小時及個案討論會1次。另須參加「照護
            管理課程」4小時。
    (二)護理專業人員:必須先通過「護理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
          參與護理見(實)習2.5日(或5個半日)。另須參加「照護管
          理課程」4小時。
    (三)營養專業人員:必須先通過「營養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
          參與營養見(實)習2.5日(或5個半日)。另須參加「照護管
          理課程」4小時。
    (四)藥事專業人員:必須先通過「藥事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
          參與診療見(實)習1.5日(或3個半日)。另須參加「照護管
          理課程」4小時。
    (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專業學會認證之糖尿病衛教合
          格者:檢附有效期間內之糖尿病衛教合格證書。
    (六)其他相關醫事人員:參加「照護管理課程」,得加入糖尿病共
          同照護網,並給予學分證明。

三、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之專業知識課程筆試,有效期限為 3年;
    認證有效期限及期滿後之展延期限為6年。

四、申請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之展延,醫師、護理、營養、藥
    事等專業人員應於認證有效期限內,參加「糖尿病繼續教育」課程,
    且須符合下列時數標準:
    (一)醫師或藥事專業人員:修習48小時。
    (二)護理或營養專業人員:修習72小時。
    (三)繼續教育修習時數之有效期限為6年。

五、照護管理課程、專業知識課程及筆試、見(實)習、個案討論會、糖
    尿病繼續教育等,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規定辦理(如附件一~五
    )。

六、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得視實際推動情況,修訂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