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升全國糖尿病共同照護網之功能,有效運用醫事人力資源,俾利
各縣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訂定認證標準及進行相互之認證,特訂定本
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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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縣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之認證標準如次:
(一)醫師:
1.內分泌暨新陳代謝科專科醫師:必須參加「照護管理課程」
4小時。
2.其他醫師:必須先通過「醫師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參
與診療見(實)習4小時及個案討論會1次。另須參加「照護
管理課程」4小時。
(二)護理專業人員:必須先通過「護理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
參與護理見(實)習2.5日(或5個半日)。另須參加「照護管
理課程」4小時。
(三)營養專業人員:必須先通過「營養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
參與營養見(實)習2.5日(或5個半日)。另須參加「照護管
理課程」4小時。
(四)藥事專業人員:必須先通過「藥事專業知識課程」筆試後,再
參與診療見(實)習1.5日(或3個半日)。另須參加「照護管
理課程」4小時。
(五)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定之專業學會認證之糖尿病衛教合
格者:檢附有效期間內之糖尿病衛教合格證書。
(六)其他相關醫事人員:參加「照護管理課程」,得加入糖尿病共
同照護網,並給予學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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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之專業知識課程筆試,有效期限為 3年;
認證有效期限及期滿後之展延期限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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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糖尿病共同照護網醫事人員認證之展延,醫師、護理、營養、藥
事等專業人員應於認證有效期限內,參加「糖尿病繼續教育」課程,
且須符合下列時數標準:
(一)醫師或藥事專業人員:修習48小時。
(二)護理或營養專業人員:修習72小時。
(三)繼續教育修習時數之有效期限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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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照護管理課程、專業知識課程及筆試、見(實)習、個案討論會、糖
尿病繼續教育等,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規定辦理(如附件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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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得視實際推動情況,修訂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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