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納骨塔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節  使用
  使用殯儀館各項設備應填具申請書等,並檢附公私立醫院死亡診斷書或
  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相驗證明書送本所核備。
  前項申請書等由本所免費供應。

  使用殯儀館各項設備之規費,應依臺南市殯儀館各項設備使用規費標準
  表收費,於出殯前一天繳清。

  具有下列身份死亡而使用殯儀館設備者,其減免費用標準如下:
  一  符合「台南市社會救助調查要點」第十三點規定經本府列冊有案第
      一款低收入戶及仁愛之家公費院民免收費用,第二、三款低收入戶
      減半收費。
  二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原因死亡,經報本府核准減免者依照核准金
      額減免之。
  三  現役軍人使用殯儀館者,其規費之收取,除冷凍、冷氣、車輛費外
      得以八折計算。
  四  地檢暑申請使用殯儀館解剖室,免收費用。
  五  無名屍體,自認領之日起,收取冷藏〈凍〉費用,未經認領者,免
      收冷藏(凍)費用。
  六  戶籍設本市且持有榮民之家院民證明之單身榮民死亡使用殯儀館各
      項設備者,其規費減半。
  七  遺體因案情需要無法立即埋(火)葬者,經檢(警)方證明,其冷
      凍規費得予半價計算,冷凍時間逾一個月者,仍以一個月計,並半
      價收費。
  八  軍公教人員,因公死亡經證明者免收費用。
  九  戶籍設本市之人瑞(一00歲),使用殯儀館各項設備免收費用,
      外縣市之人瑞以本市市民應收規費金額減半收取。
  十  戶籍設本市之市民使用本市火葬場設備時,免收火化規費。

  依照前條規定申請減免費用者,應於出殯或火葬前檢具有關證件向本所
  申請,逾期不予減免,但遺體進入殯儀館未滿三日即行出殯或火葬者,
  得於一星期內補辦之。

  殯儀館應設置登記簿永久保管,登記下列事項:
  一  死者姓名、性別、本籍、住址、生死年月日、死亡原因、地點。
  二  死者主要家屬或關係人姓名、本籍、住址與死亡者關係。

  意外死亡之屍體,無名屍體運入殯儀館應檢付檢警單位移屍證明,始准
  受理。

  領用無名屍體供醫學研究解剖用,應檢附檢察官同意書,向本所申請核
  准,始准領屍。

  遺體運入殯儀館,如有隨帶財物者,會同其家屬親友清查點交自行領回
  保管;無名屍體所帶金錢物品暫由移送警察機關收存保管。

  遺體安置於冷凍室,期限以十五日為原則,如需延長應施打腐劑,冷藏
  (凍)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其情況特殊經本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遺體冷藏冷凍櫃內,如超過本自治條例規定期限而發生異狀,本所一概
  不負責任。

  遺體入殮,應在入殮室為之;入殮後應即移靈停柩室停放或移靈禮廳舉
  行奠儀出殯。

  遺體入殮,應在死亡廿四小時後行之,並檢附死亡證明書,由遺族或親
  友鑑認具結方可成殮封棺。

  遺體入殮後,應確實密封,如有漏氣,喪家應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