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準則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
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類型分為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
學、綜合高級中學、單類科高級中學及實驗高級中學。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高級中學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教學研究、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招
    生、教學設備與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與
    團體活動及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學生生活輔導、心理諮商輔導及生涯輔導等事項。
五、圖書館:圖書購置、分編、典藏、閱覽、利用及推廣教育等事項。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者,得設實習處,辦理實習輔導、建教合作、技能
檢定、就業安置、實習工場規劃、實習設備器材維護及其他有關事項。

高級中學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分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
組、試務組、實驗研究組、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衛生組、社團活動
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組、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特教組、輔導
組、資料組、輔導資料組、生涯發展組、技術服務組、採訪編輯組、讀者
服務組、資訊媒體組、實習組、就業輔導組及建教合作組。
設有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者,學校班級數計算方式,係以高級
中學及附設國中部總班級數合併計算之。
各單位得基於學校自主管理原則及需要,訂定組別及組數。但不得超過下
列基準:
一、二十班以下:十二組。
二、二十一班以上:十五組。
附設職業類科者,得另增設二組,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高級中學設國中部者,得增設四組。

高級中學設國防通識教育委員會,掌理國防通識教育、軍訓教學、健康與
護理教學及協助學生生活輔導事項,並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
教師,其員額依教育部之規定。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技士、技佐、助理員、管理員、
書記。
高級中學得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高級中學得置專任運動教練,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遴選
之。
第一項秘書、主任及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總務處各組組長
及生活輔導組組長,不在此限。
高級中學設國中部或職業類科者,得置部主任或科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
任教師聘兼之。

圖書館主任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或遴選具有專業知
能人員擔任。

高級中學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置專任輔導教
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並就輔導教師聘兼一人為主任
輔導教師。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高級中學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附設進修學校,辦理進修教育業務,其編
制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高級中學得附設幼兒園,辦理幼兒教育及照顧業務,其編制依幼兒教育及
照顧法相關規定辦理。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
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高級中學(包括附設之進修學校)員額設置基準,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另定之。
高級中學職員員額編制表,由學校擬訂,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轉本府核定,並送考試院備查。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學校訂定,報本局備查。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